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精神,加强过渡期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的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全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二条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进行分配。除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资金用途外,衔接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30%、政策因素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并进行综合平衡。各项任务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详见附件)。
第三条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和省内跨县域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主要用于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实施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注重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支持实施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乡村产业振兴重点任务,重点支持实施农业“特”“优”战略,以农产品精深加工十大产业集群为牵引,围绕三大省级战略和五大出口(商贸)平台建设,开展第一产业高质量高速度发展行动。
3.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统筹支持开展必要的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4.支持民族聚居村少数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四条 衔接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综合考虑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任务和乡村振兴“三类县”分布,实行分类分档支持。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支持,兼顾乡村振兴整体推进县和先行示范县,推动均衡发展。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县,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县级要强化管理责任,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六条 各县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衔接资金使用必须匹配到项目,不得简单切块到乡镇、部门和有关单位。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各县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县级要切实履行衔接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绩效主体责任,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的管理,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项目进展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省、市、县三级要在门户网站或媒体上公布年度项目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村级项目和资金安排等要在行政村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第八条分配衔接资金时,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和年度预算安排,省财政厅商省扶贫办、发改委、民委按照当年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衔接资金提前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并抄送省财政厅驻各市财政监察处;省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人大批准预算15日内提出当年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在人大批准预算30日内将衔接资金预算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并抄送省财政厅驻各市财政监察处。
第九条省财政厅驻各市财政监察处按照工作职责和省财政厅要求,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管。市、县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条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十一条中央衔接资金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中央衔接资金拨付到省后,省扶贫办、发改委、民委、农业农村厅、林草局根据职责分工,在15日内提出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结合省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在30日内下达资金。中央衔接资金分配按照中央确定的因素并结合我省实际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西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省发改委 省民委 省农业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农〔2017〕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