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11140522K03478216C402/2023-0064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      题: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城县公园广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阳政办发〔2023〕82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10日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城县公园广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1-10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城县公园广场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阳政办发〔2023〕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及驻阳各有关单位:

  现将《阳城县公园广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城县公园广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园广场的管理和服务,维护公园、广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晋城市城市绿化条例》《晋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园是指惠泽园、昆仑体育公园和商汤文化公园。广场是指阳阿广场和愚公广场。

第三条 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下属的广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依职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园广场管理制度;

(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防灾避险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三)建立公园广场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维护和管理公园广场内的设备、设施和绿化景观;

(五)规范公园广场管理人员的服务行为,维护正常的游览秩序;

(六)对公园广场内违法行为进行劝止,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条 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阳城分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广场的管理和服务相关工作。

公安局负责对公园广场的巡逻防控、维护治安秩序,制止危害治安秩序的行为;实时处置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发生。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公园广场周边道路、人行道的清扫保洁;科学施划停车位,协调开放周边停车场,确保车辆有位停放;负责对公园广场及周边破坏园林绿化树木和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取缔公园广场周边的占道经营;对进入公园广场内宠物随意大小便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对生活、餐厨垃圾随意抛洒倾倒等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配合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规范车辆停放;配合管理处做好早市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责规范公园广场周边交通秩序,对不听劝阻的驾驶员和车辆进行处罚;引导车辆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配合管理处做好早市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公园广场及周边的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及市场规范经营等市场监管工作。

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规范管理公园广场及周边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阳城分局负责对公园广场及周边的噪声进行监测和处置工作。

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管理处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工作,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公园广场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有序,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园广场须保持园容的整洁美观,绿化管养责任明确,植物配置科学合理,植被生长良好、植物造型美观,树木枯枝及时清理,植被缺损及时补种;

(二)建(构)筑物及各类设备、设施、标牌保持完好,符合规范,无安全隐患;

(三)环境卫生整洁,无纸屑、烟头等外露垃圾和痰迹、油渍等污物;

(四)蚊、蝇、鼠、蟑螂、白蚁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 管理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风、防雷、防汛、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

(二)在防火区、禁烟区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并加强日常监管;

(三)对公园广场内各类游乐、娱乐、服务等项目进行日常巡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四)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对公园广场内的游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临时限制进入公园广场,疏散游人等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有避险人员需要进入公园广场内避灾避险时,应当及时、有序地引导避险人员到指定的应急避难场所;

(六)保障无障碍设施及通道完好、畅通。

第七条 禁止将公园广场管理用房改作经营性用房;公园广场内的商业服务必须按照管理处批准的面积、业态经营,接受管理处和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个体商贩和其他单位未经管理处批准,不得在公园内及周边摆摊设点,禁止在公园广场出入口处设置摊位。

昆仑体育公园、商汤文化公园周边在合理的位置允许进行早市经营,其经营时间为每日早上五时至七时四十五分;主要以经营自产自销的小规模农副产品为主,不得占用机动车道,收摊前自觉做好摊点周边的环境卫生清理工作。

第八条 公园广场内以及府南路上禁止一切车辆停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位置,游客应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听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引导,有序停放车辆,提高停车场(泊位)使用效率。

第九条 在公园广场内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晚上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禁止在公园广场内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动。在其他时间开展上述活动,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区域环境噪声限值。经监测噪声值超过规定限值时,应当立即减小音量或者停止使用音响器材。

第十条 在公园广场组织公共活动,活动举办方应事先与公安、消防、应急、医疗等部门联系,制定应急预案,并到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登记备案。活动结束后,举办方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公园广场原状。管理处和有关部门要安排足够的勤务力量疏导游人,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除盲人、肢体残障人士携带的导盲犬、辅助犬外,禁止携带犬类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恐吓性的宠物进入广场。携带宠物进入准入的公园时,应当以牵引等方式进行有效管护,不得妨碍和危害他人,并及时清理排泄物。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违反公园广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园广场;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杂物;

(三)在非指定区域烧烤、轮滑、踢球;

(四)损毁草坪、花卉、树木;

(五)乱涂写、乱刻画、乱喷涂,随意悬挂、张贴宣传品等;

(六)损坏建(构)筑物、景观、设施、设备;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十三条 城市公园广场应落实节约型园林、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推广应用绿色照明、透水铺装、雨水收集、节水灌溉等新技术新产品,推动建设低碳公园。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广场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广场的用地性质及用途。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公园广场周边进行早市经营超出规定区域、时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予以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公园管理处进行劝离,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晋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的各自职责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中心、管理处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园广场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其他公园、广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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