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22K03478216C/2024-00019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机械制造与重工业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城县支持陶瓷琉璃(珐华)专业镇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阳政办发〔2024〕3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2月02日 |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城县支持陶瓷琉璃(珐华)专业镇
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阳政办发〔202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及驻阳各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阳城县支持陶瓷琉璃(珐华)专业镇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城县支持陶瓷琉璃(珐华)专业镇
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支持我县陶瓷琉璃(珐华)专业镇的发展建设,全面优化陶瓷行业营商环境,激活民营经济活力,真正把陶瓷产业打造成为优势产业、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34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专业镇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80号)、《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专业镇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81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阳发〔2018〕30号)、《关于印发阳城县促进专业镇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阳政办发〔2023〕27号)以及县委第74次常委会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 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建立阳城县陶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支持我县陶瓷琉璃(珐华)专业镇陶瓷及相关企业企业转型升级发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专款专用、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县财政要根据相关会议精神和产业发展实际情况逐年调整预算规模。专项资金由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管理,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县工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开发区主要负责组织开发区陶瓷及相关企业申报及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由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开发区外陶瓷及相关企业申报及资料初审。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列支项目评审、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专项工作费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方式及标准
(一)扶优促强
产业链“链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进档奖励;对产业链“链主”企业每提高5个百分点本地配套率的,在省、市奖励基础上,按照配套率增幅相应采购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200万元。
(二)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奖补
对在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上一个年度内企业技术改造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已付款项)的5%进行事后奖补。对企业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奖励,对企业使用本地企业生产产品的投资按10%进行事后奖补,对企业使用非本地企业生产产品的投资按5%进行事后奖补(可依据发票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核定依据)。对于同一个项目,本项奖补与县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传统产业节能改造奖励只可享受一项。
(三)环境保护
根据陶瓷行业绿色评估差异化管控办法及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防治设施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运输结构等因素,对企业进行绩效评价,划分A、B、C、D四级差异化管控。对标超低排放标准和能耗标准,对达到A级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不实施差异化管控;对达到B、C级水平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管控;对评估为D级水平的企业,责令全面停产整治,直至关停退出。对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后环保绩效分级连续二年被评为A级的陶瓷企业,不参与错峰生产。
(四)金融支持
鼓励银行加大对陶瓷行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对企业从中国境内银行获得的一年期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进行贴息,贴息额度参照贷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申报年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最高不超200万元。项目单位需凭利息支付清单申请贴息。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及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的流动资金借款等,不予贴息。
(五)降本增效
支持我县陶瓷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和企业经营效益。对规模以上陶瓷企业申报年度超出上年度的用气量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0.1元/立方米,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规模以上陶瓷企业申报年度超出上年度的用电量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0.05元/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扩大开放
1.支持和鼓励一线陶瓷品牌企业到我县投资建厂,对固定资产投资达3亿元以上且对我县陶瓷产业转型升级有明显带动作用的,优先享受《阳城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和《阳城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等政策奖励。
2.支持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陶瓷企业采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合作,与国内外一线品牌企业达成合作协议(包括品牌企业挂牌代工),实际执行合作协议满三年的,从合作协议生效日起每年补助10万元。
(七)研发创新
对被认定市级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上年度自主研发费用超过300万元的,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加计扣除费用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100万元。支持企业与知名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产学研合作,按企业支付研发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八)品牌建设
1.支持陶瓷行业协会牵头注册“阳城陶瓷”“阳城琉璃”等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并在企业推广使用。成功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一次性补助30万元。
2.支持企业在我县注册登记本地品牌商标,并在市场推广销售。凡在中央媒体进行品牌推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补助;凡在省级媒体进行品牌推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予以补助;凡在本地媒体进行品牌推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200万元。
3.鼓励企业与国内外一线品牌企业通过品牌、技术入股等方式合作办厂,引进先进生产和管理技术,提升本地品牌知名度。与国内外一线品牌企业达成本地品牌推广合作协议,实际执行合作协议满三年的,从合作协议生效日起每年补助10万元。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流程
(一)县工信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县开发区组织开发区陶瓷企业进行申报,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三)县工信局组织或委托专家组、第三方机构等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拟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报县政府。
(四)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经县政府同意后,在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第六条 县财政局及时对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 项目申报主体要建立良好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及使用范围负责,近五年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八条 专项资金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自觉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相关支持政策予以取消,资金予以追回。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已经获得过县级资金支持和奖励的事项,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对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遵照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工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356-4220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