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11140522K03478216C402/2024-00125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      题: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城县地方监管煤矿联系包保、安全巡查和驻矿盯守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阳政办发〔2024〕15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04日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城县地方监管煤矿联系包保、安全巡查和驻矿盯守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3-04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城县地方监管煤矿联系包保、安全

巡查和驻矿盯守工作制度的通知


阳政办发〔2024〕15号


县直各有关单位,各煤矿主体企业,各煤矿:

《阳城县地方监管煤矿联系包保、安全巡查和驻矿盯守工作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城县地方监管煤矿联系包保、安全

巡查和驻矿盯守工作制度


为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做好政府领导联系包保、监管部门安全巡查和五人小组驻矿盯守等工作,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矿安〔2022〕70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划分

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作为煤矿挂牌责任人,对挂牌矿井履行联系包保工作职责;县应急管理局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由煤矿监管股室执法人员和安全监管专员对全县地方监管煤矿履行安全巡查工作职责;由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对包保煤矿履行包保巡查和驻矿盯守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一)政府领导联系包保工作职责

1.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督促煤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组织生产。

2.督促监管部门指导煤矿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3.督促监管部门按照年度监督执法工作计划按时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等执法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4.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每月到1个联系包保煤矿进行检查指导,了解包保煤矿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突出问题,防范化解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风险。

5.传达部署国家、省、市及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安排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监管部门联系包保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根据政府领导包保责任人的工作安排,及时组织开展监管检查、安全执法,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3.发现包保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政府领导包保责任人,并实行挂牌督办。

4.包保煤矿发生突发事件,立即向政府领导包保责任人报告,并组织开展救援,妥善处置。

5.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每月到4个联系包保煤矿进行检查指导。

6.落实国家、省、市及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安排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巡查工作职责

1.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煤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并严格执行有关部门作出的煤矿安全生产指令、决定。

2.督促煤矿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加强对煤矿井上下重点系统、重点环节、重点区域的监督检查,对所监管煤矿存在重大隐患问题的,有权采取立即撤出作业人员等措施。

4.在安全巡查中发现煤矿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报告,按程序启动行政处罚。

5.及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对高风险矿、停产停建整改矿、长期停产停建矿、整合技改矿、待关闭矿,要加强风险研判,加大检查频次,进行重点巡查、检查,督促煤矿企业从严制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6.对已关闭矿井,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封堵井口、拆除提升设施,防止死灰复燃。

7.完成县政府及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驻矿盯守工作职责

1.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相关管理制度,督促煤矿加强重大灾害治理,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2.督促煤矿强化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对煤矿主要生产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系统运行正常。

3.加大视频反“三违”工作力度,经常到视频监控室进行视频查“三违”,对发现的“三违”要责令煤矿进行责任追究。

4.督查煤矿及职能科室、区队、班组对规程、标准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采掘计划、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

5.对上级监管监察部门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督促煤矿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及时销号,对重点问题参与现场验收,实现问题整改闭环。

6.对存在重大隐患、进行搬家倒面等危险作业的高风险煤矿,在重大隐患消除前、搬家倒面等危险作业结束前要进行重点盯守。

7.发现煤矿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责令煤矿企业立即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8.在驻矿盯守中发现煤矿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报告,按程序启动行政处罚。

9.完成县应急管理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负责,强化责任落实。高度重视联系包保、安全巡查、驻矿盯守工作落实,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注重实效,强化问题整改。各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要熟悉煤矿生产安全现状,建立完善安全巡查记录,每次检查后及时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将检查问题反馈给煤矿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按“五落实”要求形成闭环,存档备查。

(三)严格考核,倒逼责任落实。强化履职情况考核,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监管人员给予表扬和鼓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严肃追责问责。

(四)及时公示,确保责任明确。地方监管煤矿联系包保、安全巡查及驻矿盯守人员名单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调整,并进行公示。


咨询电话:0356-42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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