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11140522K03478216C402/2024-0021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      题: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阳政办发〔2024〕34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17日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5-17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及驻阳各有关单位:

根据晋城市医疗保障局、晋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的通知》(晋市医保发〔2022〕24号)精神,结合我县公务员医疗保障实际情况,在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原则

公务员医疗补助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国家和公务员个人合理分担医疗费用;医疗补助水平要与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基本保证公务员原合理享受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 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及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县直党群机关,县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全额财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

三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集

(一)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医疗补助的筹集标准由单位随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用人单位按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工资总额的3%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自2024年起,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由税务部门随各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缴。

(三)凡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参加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未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和个人继续参加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筹措。

四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使用

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2万)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用超封顶线费用补助标准。参保人员年度发生符合规定范围内的住院、慢特病、特殊药品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12万)以上的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参照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政策补助90%。异地就医时,按照《晋城市医疗保障局晋城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晋市医保发〔2022〕23号)执行。

(二)慢特病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患有高血压三级(极高危)、糖尿病并发症、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等45种慢特病,当年发生符合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慢特病限额标准以下的部分,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20%。

(三)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标准。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参保职工每月补助84元,补助资金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四)公务员二次补偿补助标准。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已经报销的基础上,个人自付金额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公务员补助的二次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为:

1万元——5万元(含5万元),补偿70%;

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补偿75%;

10万元以上,补偿80%。

下列情况可纳入二次补偿范围:

1.参保患者自负费用中,包括住院、慢特病、特殊药品医疗费用结算时,使用现金支付和个人账户基金支付的费用。

2.慢特病患者超病种限额以上的合规费用部分。

特需费用、超标床位费、预防、保健、一次性用品等非疾病治疗费用和异地就医下调费用不在二次补偿范围内。

(五)罕见病门诊费用补助标准。参保人员按规定使用的罕见病门诊费用,按合规费用的75%标准补助。罕见病病种按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规定执行。

医疗补助标准由县医疗保障局根据上级文件和我县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五、工作要求

县医保局牵头负责,做好2024年度各参保单位预算财政承担部分医疗补助经费的分配,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负责对政策的解释。

县财政局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保障。

县医保中心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业务的经办。

2024年6月1日前,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相关单位按照《阳城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办理指南》进行办理。

公务员医疗补助涉及公务员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城县县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阳政办发〔2021〕53号)和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城县县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阳政办发〔2021〕63号)同时废止,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咨询电话:0356-320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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