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22K03478216C402/2024-00313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城县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阳政办发〔2024〕50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7月18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及驻阳各单位:
《阳城县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城县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智慧城市建设,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山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晋城市政务大数据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县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非涉密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开发、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运行维护的项目。
第三条 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建设应用总体上依托全县“一云、一网、一中心”部署实施,遵循“统筹规划、标准规范、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打造“整体推进、重点突出、管运分离、机制创新”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建设应用管理体系。
第四条 成立县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全县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协调解决推进智慧城市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县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智慧办)设在县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审核、监督、验收和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全县基础性、公共性、跨部门、跨行业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包括电子政务外网等全县智慧城市共享基础平台、政务信息整合共享交换平台,以及政务服务、协同办公等通用应用平台的建设和推广应用。
第五条 各部门分工负责,履行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建设应用管理职责。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县级以上重点工程、或涉及工程建设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批立项。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预算安排及下达,预、决(结)算投资评审、政府采购监管、运维经费安排等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开展审计监督。
县公安局负责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等级保护备案管理工作。
县直部门作为建设单位,是信息化项目的责任主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本部门信息化项目的规划、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包括需求提出、方案编制、预算编报及绩效管理、政府采购、签订合同、监督执行、开展验收等;负责提出本部门云资源需求和数据共享交换需求,做好项目信息安全保障、政务信息系统迁移上云、政务数据交换共享、便民服务入驻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每年10月底前,各部门根据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向县智慧办提交下年度本单位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和初步建设方案,并填报《阳城县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申报表》(见附件)。县智慧办根据中央、省、市、县相关要求和安排部署,按照“统筹规划、标准规范、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对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初审,形成下年度智慧城市项目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不在此列。
第七条 信息化项目申报单位申报前须提供项目决策及建设依据(如批示、上级文件、部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及背景说明),编制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和初步建设方案。
第八条 各部门申报的信息化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的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依托县大数据中心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
第三章 项目技术评审
第九条 由县智慧办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及时对各部门申报的信息化项目的必要性、信息安全、信息共享等进行技术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技术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我县智慧城市顶层设计规划要求和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基本原则;
(二)是否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其中是否明确数据来源、格式、更新、共享和开放等属性;
(三)是否存在重复建设;
(四)项目技术设计和建设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五)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
(六)是否有全面、可行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对已列入年度计划的智慧城市项目,按项目建设管理流程推进,项目审批时需持智慧办出具的技术评审意见。对未列入计划的临时性项目,项目审批时须提供县政府批复和资金落实情况等。
第十一条 与国家和省市政务资源共享和集约化建设相关政策相违背的,不予立项。无法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信息系统,不再批准建设。数据中心、机房、云平台建设等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
第十二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可先行建设,边建设边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全县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由县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包括所有政务APP和网络建设),所有自行实施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县财政局不予安排资金预算。项目投资规模达 30 万元以上的,在通过技术审核后,项目建设单位持技术审核意见,向县财政局申请财政预算评审,县财政局根据预算评审结果批复预算。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批复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县智慧办报备。
第五章 项目招标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主体,根据财政预算进行招标建设与政府采购,并根据要求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及时公开采购信息。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制度,依法依规履行采购手续、确定采购形式与采购方式,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采购资金不得超出采购预算,原则上严禁出现“未招先建”。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投标单位资质审核工作,对不具备承建资质的,不得违规将项目交其建设,非涉密项目不得违规设定承建方涉密资质要求,中标单位不得转包,不得将项目分包给无资质单位建设。
第六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在建设期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实施,做好项目关键节点的进度、成本、质量等工作的对照分析,如发现与项目计划不符,要及时纠偏,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0%,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变更说明,报县智慧办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大数据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流程重新申报。
项目投资规模超出预算的,严格概、预算管理,确保建设项目预算不超概算,决算不超预算。
第二十条 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实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建成后半年内完成项目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初步验收后,提请县智慧办组织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自主可控、密码应用、安全审查情况、软件测评情况、资源共享目录清单及数据落盘情况等,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提交县智慧办备案,备案时限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对未备案的项目,不得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县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批复。同时要严格做好资产交付使用工作。
第八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完成后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对政务智慧城市项目成本效益、数据资源共享情况、应用效果、业务协同、安全保密、创新服务、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运维资金安排、后期建设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七条 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经过绩效评价后,被认定为没有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分级保护和密码应用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网络安全测评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项目建设单位须制定完善本部门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及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政务数据保密管理,与项目承建单位及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和保密承诺书,明确数据保密和安全责任,必要时开展人员保密审查。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托市、县云平台进行政务信息系统部署、数据治理和管理,原则上不得采用公有云模式部署。对采取第三方公有云部署或者购买第三方云服务的,应当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加快向政务云平台迁移。
第十章 运维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未按要求进行迁移上云、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不再拨付运维经费。
第三十二条 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信息应用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三十三条 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中的系统确需停用报废的,经专家论证和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同意,在智慧办进行停用备案之后依规履行资产处置流程手续。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智慧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阳城县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阳政办发〔2021〕40号)同时废止。
咨询电话:0356-4220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