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11140522K03478216C402/2024-00338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      题: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城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
发文字号: 阳政办发〔2024〕5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08日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城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8-08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及驻阳各有关单位:

  《阳城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4-2035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城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专项规划(2024-2035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保护阳城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确保天气气候预测预报、气候变化分析以及气象服务的准确性和针对性,积极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编制《阳城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4-2035年)》。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提供高质量气象服务为导向,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需求,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保证气象探测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为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全方位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2 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 

4.《山西省气象条例》(1998年9月29日发布); 

5.《山西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2018年6月1日发布); 

6.《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 

7.中国气象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气发〔2004〕247号); 

8.《阳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9.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编制原则

1.规划与保护统一原则,实现城市规划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确保可持续发展;

3.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指标标准。

第五条  规划范围和期限

1.规划范围。本规划所界定的范围结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界线和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用地范围共同确定,具体以阳城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边缘)为中心、周边1000米为半径划定为核心保护区; 

2.规划期限。本次规划期限为2024—2035年,规划基准年为2023年,目标年为2035年。

第六条  主要任务

1.根据阳城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等级、性质和承担的综合气象探测任务及布局特点,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保护范围; 

2.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和行为提出科学、严格的控制和保护要求; 

3.提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七条  法律地位

本规划是阳城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在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中的法定性文件,是气象台站周边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自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在规划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改造、保护与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划。 


第二章 与上位规划的相容性分析


第八条  与国土空间相结合

1.总体格局

阳城县构建“一屏一带,一心两轴”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一屏”是县城南部构建太行山生态屏障,保护自然资源,严控开发强度,维护生态系统健康稳定。“一带”是打造沁河生态文化经济带,发展古堡旅游、森林康养等产业,加强生态修复与景观提升。“一心”是与主城区为中心构建“五凤朝阳”大县城,做优、做强、做大中心城区,辐射带动县域发展。“两轴”是依托晋阳、阳翼高速形成北部城镇发展轴;依托太行一号风景道打造太行一号乡村振兴轴。

2.阳城国家基本气象站(1000米范围)位于阳城县西关社区居民区中心,其它方向均已饱和。


第三章 阳城国家基本气象站现状


第九条  国家基本气象站站址概况

1.区域概况

阳城县,隶属于山西省晋城市,位于山西省东南端,晋城市西部。地处太岳山脉东支,中条山东北,太行山以西,沁河中游的西岸。东与晋城市泽州县为界,北与沁水县为邻,西南与运城市垣曲县接壤,南与河南省济源市相连。介于东经112°00'—112°37',北纬35°12'—35°40'之间,县境南北长约54千米,东西宽约53千米,总面积1968平方千米。

2.地形地貌

阳城县境内山峦起伏,奇峰叠嶂,沟壑纵横,河流交织。地势由西南向东北倾斜,南北部高而中间低,构成了全县高中山区、中山区、低山区、丘陵区和河谷盆地区五大地貌单元。太行山西支伸入县境南部,中条山东支伸入县境西南端,太岳山从北延伸县境中南部。

阳城县河流均属黄河水系。西起索泉岭,东至三盘山为南北分水岭。分水岭以北主要有沁河、芦苇河、濩泽河。沁河位于县境东部,分水岭以南有次滩、盘亭、南门、秋川、蟒河、石圈、江河、龙门等八条小河。

3.气候条件

阳城县属暖温带大陆性半湿润气候,春夏秋冬四季分明,冬季寒冷干燥,夏季炎热多雨,春秋温凉短促。1991-2020年,平均气温12.4℃,最冷月1月平均气温-2.0℃,最热月7月平均气温24.9℃;极端最高气温39.7℃(2002年7月15日),极端最低气温-16.7℃(1993年1月16日);日平均气温≥0℃的活动积温4635.4℃,≥10℃的活动积温4082.4℃;平均降水量571.9毫米,最大雨量896.2毫米(2003年),最少雨量334.5毫米(2012年),作物生长季平均降水量509.5毫米,占全年降水的89.1%;平均日照时数2413.8小时;平均风速1.7米/秒;平均无霜期196.5天,初霜日期10月17日,终霜日期4月2日;结冰期142天;最大冻土深度34厘米(2003年1月3天);最大积雪深度25厘米(2010年11月12日)。

4.经济概况

2023年,阳城县地区生产总值402.9亿元,同比增长7.7%,总量在全省91个县(市)排名第7,较上年前移1位;规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8.1%,连续60余月持续实现正增长;固投完成145.5亿元,同比增长14.3%,总量排名全省第3,较上年前移2位;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43.4亿元,同比增长8.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43.5亿元,同比增长3.8%,总量排名全省第5,与上年持平。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完成41187元、20289元,同比增长5.5%、9.5%。高质量综合绩效考核保持全省第一方阵。

5.自然资源

阳城县地下水、地表水总储量3.804亿立方米。可供开发利用的1.548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可利用0.319亿立方米,地下水可利用1.229亿立方米。 

阳城县土地总面积中,山地面积约1082.4平方千米,占总土地面积的55%,海拔1000—2000米之间;丘陵面积787.2平方千米,占总土地面积的40%,海拔700—1000米之间;河谷平川面积98.4平方千米,占总土地面积的5%,海拔600米左右。全县耕地面积为56.0865万亩。牧坡草地面积32.97万亩,森林面积121万亩,森林覆盖率为46%。 

阳城县拥有煤炭、煤层气、铝矾土、硫铁矿、陶瓷粘土、白云石等数十种矿产资源。煤炭探明储量56.18亿吨,占山西省总储量的1/10还多,是中国优质化工原料无烟煤生产基地;煤层气探明储量78亿立方米。

阳城县有动植物1100多种,列入国家一、二级保护的动植物有40多种,其中野生猕猴、林麝、鹿、金钱豹、大鲵和褐马鸡等极为珍稀;有野生中药材300余种。

6.气象站概况

阳城国家基本气象站位于凤城镇荣泽路,属于丘陵型地貌,四周无污染源,视野开阔,探测环境良好,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技术要求。 

根据现状地形标高,合理利用地貌地形,确定观测场海拔高度659.5米,观测场主要承担着地面气象观测任务。

  由阳城县历年风向玫瑰图看,阳城县的最多风向为西北风,观测场位置处于城市最多风向的上风方,较好地避免了城市对其影响。

风向玫瑰示意图


站址平面示意图


第四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对象与保护要求


第十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对象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基本要求,本规划主要对位于阳城国家基本气象站外1000米范围内的气象探测环境及所有气象设施进行保护。主要包括: 

1.国家基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2.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3.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4.其它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十一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要求

1.周围环境

(1)地面气象观测场四周应空旷平坦,保持气流通畅和自然光照; 

(2)地面气象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 90°范围内 5000 米、其他方向2000 米,在此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3)在地面气象观测场1000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2.对障碍物的控制

(1)障碍物控制区的划定 

在地面气象观测场四周应划定障碍物控制区,控制区范围应符合下表要求。

(2)国家基本气象站控制区内障碍物的限制要求

控制区内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小于1/10;

控制区内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50m。

(3)自动气象站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

(4)气象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

第五章 控制界限的划定与保护标准

第十二条  保护范围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保护范围内应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本体界线和保护范围界线;

阳城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本体界线:气象观测场25米×25米范围;

阳城国家基本气象站的保护范围:以阳城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边缘)为中心,周边1000米为半径。

第十三条  气象观测场保护标准

1.气象站障碍物控制区划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阳城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之间的距离标准为:

(1)不得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2)不得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3)不得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4)不得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5)不得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2.日出日落方位角障碍物高度控制

阳城国家基本气象站为国家基本气象站,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按照 5°控制,即日出日落方位角高度控制为 H=D*tan5° 

其中:H为日出日落方位角障碍物相对高度

   D为气象站保护区障碍物与观测场最近围栏的最近距离

第六章 职责与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气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自然资源、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部门的同意,未经气象主管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第十五条  规划实施的建议和措施

1.本次规划确定的控制范围内用地在建设前必须将本次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要求及高度控制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之一;

2.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应加以重视,将探测环境的保护予以量化,落到实处; 

3.为使本规划能顺利实施,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和协调,共同推进阳城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的规范化建设; 

4.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阳城国家基本气象站;确因实施城乡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且必须对新站站址进行选址可行性论证,并在新站站址开展与原站站址同步对比气象观测满一年后,建设项目方可施工。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5.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移动阳城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设施,禁止损毁气象探测设施; 

6.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活动,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当事先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二)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三)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四)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的处罚办法

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发改、自然资源、住建、行政审批、无线电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迁移气象台站的;

(二)擅自批准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无线电台(站)等干扰源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履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职责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规划实施措施

本规划由文本及图件组成。规划文本和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事先征得气象主管部门同意,由相关部门重新组织审查通过后,报阳城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说明

1.本规划由阳城县气象局组织编制,经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

2.本次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用地在规划建设前必须将本次规划提出的气象探测环境要求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之一;

3.县级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和协调,对阳城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切实履行行政许可职责,保证气象台站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不受侵占、破坏;

4.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山西省气象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影响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的违法案件。


附件:1.区位分析图

   2.现状卫星影像图

   3.气象站周边用地现状图

   4.气象站周边用地规划图

   5.观测场四周干扰源控制图

   6.观测场周边限制规划区示意图

   7.保护区范围内障碍物高度控制图

   8.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高度控制图

   9.与三区三线关系图  

   10.站址平面示意图


咨询电话:0356-4223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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