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及驻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企业安静期”制度(试行)的通知》(晋市政办〔2024〕21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对落实“企业安静期”行政执法检查时段进行明确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涉企执法检查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开展联合执法,避免重复检查,鼓励各行政执法部门推行智慧监管。
二、每月设置20天为“企业安静期”。“企业安静期”内,原则上不得入企进行执法检查,《晋城市“企业安静期”制度(试行)》第三条规定的6种例外情形除外。
三、“企业安静期”内,根据《晋城市“企业安静期”制度(试行)》第五条规定,确需开展执法检查的,应当在开展入企执法检查前3个工作日内填写《涉企执法检查备案表》,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因紧急情况需立即开展执法检查的,可先电话备案,并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登记备案。
四、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建立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积极开展涉企行政合规指导,帮助企业防范行政违法风险、纠正违法行为。
附件:1.落实“企业安静期”制度行政执法检查时段表
2.涉企执法检查备案表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咨询电话:0356-4225102
PDF文档: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企业安静期”行政执法检查时段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