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22K03478216C402/2025-00018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阳政办发〔2025〕4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1月16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护和管理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根据《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精神,结合阳城蚕桑文化系统保护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保护管理,是指对阳城县行政区域内长期协同发展中世代传承的栽桑技术、养蚕技术、生态系统、手工技艺、民间知识等具有丰富的农业生物多样性、完善的传统知识与技术体系、独特的生态与文化景观的蚕桑生产系统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第三条 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的保护、管理与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严格管理和利用服从于保护的原则,《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保护与发展规划(2021-2030)》的相关要求,纳入阳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划定核心保护区域范围、界限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保护区范围内居住或者利用蚕桑文化系统资源从事生产、生活、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主动参与保护活动。重点保护寺头乡、次营镇、董封乡、河北镇、演礼镇、芹池镇、横河镇、东冶镇范围内的古桑树、地埂桑、传统栽桑养蚕技术、蚕姑庙以及生态系统。
第五条 县政府为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保护工作的主体。成立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县长担任组长,下设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保护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文旅局、县林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做好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的传承保护和科普宣传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要事项。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及其保护工作,加强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培养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专门人才,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蚕桑文化系统的传承活动。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是县政府对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行使保护和管理职能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保护管理办法》;
(二)组织实施《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保护与发展规划(2021-2030)》;
(三)监测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资源状况,收集、整理蚕桑文化系统资源相关资料,并建立档案;
(四)组织开展与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有关的科研、科普、展示和宣传教育等活动;
(五)监督指导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资源的开发利用,对系统标识进行统一管理;
(六)负责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知识产权的相关事宜;
(七)负责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保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保护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国家专项补助资金;
(二)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三)保护区域内各乡(镇)单列专项资金;
(四)依法接受有关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及其保护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损伤、破坏蚕桑文化系统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在保护区内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蚕桑文化系统的保护工作。对在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农业农村局报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条 制定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保护计划,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保护: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音像、图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同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科技培训班、学校教育和职业教育等途径,使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的传承后继有人;
(四)传播:利用旅游观光、民俗节庆、展览、观摩、培训、专题研讨等形式,通过新闻传媒的宣传,加深公众对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保护工作的认识。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推荐为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并保持与蚕桑产业相关的技艺;
(二)阳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蚕桑方面具有较大影响和知名度;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申报或被推荐为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代表性传承单位:
(一)掌握某项蚕桑文化遗产的传承技艺,并对蚕桑文化遗产开展研究;
(二)以传承和发展蚕桑文化遗产为宗旨,并坚持开展相关活动;
(三)保存蚕桑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文化或代表性实物。
第十三条 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保护区内的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和《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保护与发展规划(2021-2030)》,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之前应当征求县农业农村局的意见。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保护区内重要建设方案的拟订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各界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在遗产地醒目位置设立遗产标志(标识),包括遗产名称及标识、遗产认定机构名称和认定时间、保护范围、遗产管理机构名称、遗产介绍等。
第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建立遗产动态监测信息系统,监测遗产所在地农业资源、文化、知识、技术、环境等现状,并形成档案进行保存。
第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根据保护需要,结合阳城传统栽桑养蚕技术,制定阳城县栽桑养蚕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并无偿向农户提供栽桑养蚕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保护区内的桑树管护、养蚕生产和经营活动遵循无公害和生态化的原则,逐渐减少化肥、农药、化学除草剂等的用量,并加强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设立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保护专家组,对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资源的保护、鉴定、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咨询、论证、评估等活动。
第十九条 保护区内各乡(镇)、村依据职责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桑文化系统的保护管理工作,并单列专项资金予以保护;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做好保护工作;教育村民自治组织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做好本村蚕桑文化资源的保护。
第二十条 对于已获认定的遗产,如发生重大改变或者没有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县政府督促有关部门、乡(镇)、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有人、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对山西阳城蚕桑文化遗产资料、技艺、实物进行征集、采集、抢救性拍摄等。县农业农村局、文物中心、文旅局、民政局、各乡(镇)负责采集整理传统文化、传统技艺等蚕桑文化遗产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的蚕桑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捐赠,对捐赠者给予适当奖励,并颁发捐赠证书。
第二十二条 征集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珍贵资料、实物属国家所有,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承载山西阳城蚕桑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技艺、实物、场所等,其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传承发展与活化利用
第二十三条 利用阳城蚕桑文化系统资源开发生产、旅游、文化等项目的,应当符合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保护与发展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时,需征求县农业农村局意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种经营主体、单位和个人从事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相关产业生产,创办蚕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县政府对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产业发展给予一定的项目扶持。具体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产业发展实际拟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鼓励对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传统文化、技艺、民俗等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鼓励单位、个人和社会团体以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为主题,从事休闲农业、产品开发、乡村旅游和美丽田园等,兴建展览馆,从事民间工艺品开发、收藏、展示、交易等活动,促进阳城蚕桑高质量发展、农民就业增收。
第二十六条 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遗产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并与遗产的历史、文化、景观和生态属性相协调,不得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农业资源和遗产传承造成破坏。
第二十七条 县域内生态文化型农产品开发、休闲农业发展等商业经营活动,以及科普宣传、教育培训等公益活动,经县政府指定的机构授权,可以使用中国重要农业文化——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遗产标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356-4299363
PDF文档: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山西阳城蚕桑文化系统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