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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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22K03478216C402/2026-0009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年04月30日
标      题: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阳政办发〔2026〕15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5月13日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5-13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及驻阳各有关单位:

《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决策部署,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防范化解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用于餐饮饭店、民宿宾馆、批发零售、休闲娱乐、教育培训等经营性活动的房屋(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活动。


第二章 经营性自建房通用安全规范要求


第二条 经营性自建房通用安全规范要求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水安全规范

1.供水系统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管道及配件应选用合格产品,安装牢固、无渗漏,定期进行检漏和维护,避免因管道破裂引发水淹隐患或影响经营活动。

2.应设置合理的排水系统,排水管道畅通,配备必要的防堵塞、防倒灌设施,餐饮、洗车等特殊经营业态应设置隔油池、沉淀池等预处理设施,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3.直接与饮用水接触的设备、器具和管材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防止饮用水污染。

4.应配备必要的应急供水设施或方案,应对突发停水情况,保障基本经营和消防安全用水需求。

(二)用电安全规范

1.电气设计、安装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和《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等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施工,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不得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老化、破损的线路应及时更换,配电箱、开关等电气设备应安装在干燥、通风、不易碰撞的位置,配备防雨、防尘、防漏电保护装置。

3.按经营规模和用电负荷合理配置漏电保护器、空气开关等保护设施,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灵敏有效。

4.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建筑内的首层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停放或充电,严禁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5.配备合格的电气灭火器材,相关从业人员应掌握基本的电气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三)用气安全规范

1.燃气设施安装、使用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年版])和《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安装,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用气设备。

2.管道燃气用户应安装灶前燃气自闭阀门、灶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燃气灶具应具备自动熄火保护功能;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不得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储存和使用,不得使用淘汰、超期限、未检验的气瓶。

3.燃气管道、阀门、仪表等设施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泄漏等隐患及时处置,燃气经营企业应每年开展入户安全检查,用户应主动配合。

4.用气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配备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相应的消防器材,严禁在安装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或办公。

5.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引线。

(四)供暖安全规范

1.供暖系统设计、安装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选用合格的供暖设备和材料,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

2.燃煤、燃气供暖设备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烟道应畅通且与可燃构件保持安全距离,防止一氧化碳中毒和火灾事故。

3.电供暖设备应具备过热保护、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线路敷设应符合用电安全要求,不得超负荷运行。

4.供暖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及时清除设备及管道积尘、油污,确保运行安全稳定。

5.采用集中供暖的,应遵守供暖管理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改装、拆卸供暖设施;采用自采暖的,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五)消防安全规范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2023年版])规定,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经营性自建房的建设、设计、施工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人员密集场所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装置等技防设施。

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不得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疏散通道宽度、安全出口数量应符合相应经营业态要求。

4.生产、储存、经营区域与居住区域之间应采用实体砖墙等进行防火分隔,严禁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或作为建筑构件。

5.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从业人员应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和疏散逃生技能。

6.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结构安全规范

1.房屋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不得违法违规改扩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拆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投入经营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取得合格证明;达到或超过设计年限、使用年限不明但使用超过五十年、出现明显下沉或裂缝等情形的,应重新进行安全鉴定。

3.建筑结构应满足相应荷载要求,不得擅自增加房屋使用荷载,严禁在屋面、平台上违规搭建、加建,确保地基基础、墙、柱、主梁及屋架等承重构件安全稳定。

4.定期开展结构安全自查,发现地基沉降、墙体裂缝、构件损坏等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整治措施,未消除隐患前不得继续经营。

5.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湿陷性黄土区域等特殊地段的经营性自建房,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加强日常监测和排查。


第三章 不同类别经营性自建房专项安全规范要求


第三条 不同类别经营性自建房应符合以下专项安全规范要求:

(一)餐饮饭店类

1.供水安全:应设置专用供水管道,厨房区域配备热水供应设施,排水系统应设置三级隔油池,定期清理维护;冷藏冷冻设备冷却水排放应规范,避免积水滋生细菌。

2.用电安全:厨房电器设备应选用防水、防油污型,线路应穿管保护并远离火源和热源,电炸炉、电烤箱等大功率设备应单独配置电路回路和过载保护装置;配备绝缘手套、绝缘垫等防护用品,定期检测电器设备绝缘性能。

3.用气安全:厨房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强制排风系统,燃气灶具与可燃构件保持安全距离,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存放在独立的通风良好区域,远离火源和热源,不得在用餐区域直接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加热。

4.供暖安全:厨房内不得采用燃煤供暖,燃气供暖设备应远离烹饪区域,烟道应独立设置并畅通;就餐区域供暖设备应做好防护措施,防止烫伤顾客。

5.消防安全:厨房应配置泡沫灭火器、灭火毯等专用消防器材,灶台上方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清洗;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标识,餐桌摆放不得影响人员疏散;不得在营业期间违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需履行审批手续并落实现场监护。

6.结构安全:厨房区域地面应具备防滑、防油污性能,墙面、顶棚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排烟管道应固定牢固,与建筑结构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因振动或高温影响结构安全;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动厨房承重墙、梁等承重构件。

(二)民宿宾馆类

1.供水安全:客房应保证24小时稳定供水,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每个客房应配备独立的水龙头和淋浴设施,排水通畅;配备应急供水储备,应对突发停水情况。

2.用电安全:客房内插座、开关应安装在安全位置,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电器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严禁客人私拉乱接电线;公共区域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电气线路应定期巡检维护。

3.用气安全:配套厨房使用燃气的,应符合餐饮饭店类用气安全要求;客房区域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擅自安装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

4.供暖安全:供暖设备应符合安全标准,客房内空调、暖气等供暖设施应定期维护,温度控制在舒适安全范围;采用集中供暖的,不得擅自改装供暖设施;采用电采暖的,应设置过热保护装置。

5.消防安全:按床位数量和建筑面积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每层楼至少设置2个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1.1米;客房内应张贴疏散逃生示意图,配备逃生面罩等应急逃生器材;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杂物,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住宿30人以上的,鼓励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暂不具备建站条件的,应强化员工应急处置培训,完善灭火和疏散预案演练。

6.结构安全:客房内不得擅自增设夹层、分隔房间,不得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楼梯、走廊等疏散通道的结构应稳定可靠,栏杆高度、间距符合安全标准;房屋应具备良好的抗震性能,定期进行结构安全鉴定。

(三)批发零售类

1.供水安全:根据经营业态配置相应供水设施,食品零售区域供水应符合卫生标准,配备清洗、消毒用水设施;排水系统应畅通,避免积水影响货物储存和经营活动。

2.用电安全:营业厅、仓库等区域电气线路应按荷载规范敷设,不得私拉乱接;货架下方、货物堆放区域不得设置裸露电气设备,避免货物挤压损坏线路;仓库内照明设备应选用防爆型,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和过载保护装置。

3.用气安全:配套餐饮服务的,按餐饮饭店类用气安全要求执行;纯零售区域不得违规使用燃气设备,确需使用的,应单独设置独立区域并符合安全规定。

4.供暖安全:营业厅供暖设备应均匀布置,避免局部温度过高影响货物储存;仓库内供暖设备应与货物保持安全距离,不得采用明火供暖,防止发生火灾。

5.消防安全:按经营面积和货物火灾危险性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设置明显标识;货物堆放应整齐有序,与灯具、电气设备、消防设施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严禁在经营场所内违规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6.结构安全:仓库区域地面承重应满足货物堆放要求,不得超过设计荷载;货架安装应牢固稳定,不得违规固定在承重构件上;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动建筑结构,确需改造的,应经安全鉴定和审批。

(四)休闲娱乐类

1.供水安全:根据经营项目配置相应供水设施,洗浴、泳池等项目供水应符合卫生标准,配备水循环处理和消毒设施;排水系统应满足大流量排水需求,防止积水。

2.用电安全:歌舞娱乐、电竞等场所电气设备密集,应单独配置配电系统和应急电源,线路应穿管保护并远离可燃物;音响、灯光等设备应定期检测,避免超负荷运行;设置漏电保护、过压保护等装置,配备专业电工负责日常维护。

3.用气安全:配套餐饮、烧烤等项目的,按餐饮饭店类用气安全要求执行;其他区域不得违规使用燃气设备,确需使用的,应经专项审批并落实安全措施。

4.供暖安全:经营区域供暖应均匀舒适,采用空调供暖的,应定期清洗空调滤网;采用集中供暖的,不得擅自改装供暖管道;不得在封闭区域使用明火供暖。

5.消防安全:严格执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安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宽度、安全出口数量应符合规范,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隔断、屏风等;营业期间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和应急演练;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

6.结构安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用途和结构布局,舞台、看台等特殊区域结构应经专业设计和安全鉴定;吊顶、隔断等装饰构件应固定牢固,防止脱落伤人;建筑结构应满足人员密集荷载要求,定期进行结构安全检查。

(五)教育培训类

1.供水安全:配备充足的饮用水设施,教学区域、卫生间供水应畅通,排水系统应规范,避免积水;配备应急供水设施,保障教学期间用水需求。

2.用电安全:教室、活动室等区域插座、开关应安装在儿童不易接触的位置,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不得裸露敷设;多媒体设备、空调等电器应定期维护,下课或放学后及时关闭电源。

3.用气安全:配套食堂的,按餐饮饭店类用气安全要求执行;教学区域严禁使用燃气设备,不得在教室、宿舍内违规使用燃气热水器等。

4.供暖安全:供暖设备应符合儿童安全标准,表面温度不宜过高,做好防护措施防止烫伤;采用集中供暖的,不得擅自拆卸供暖设施;采用电采暖的,应设置过热保护和防漏电装置。

5.消防安全:按学生人数和建筑面积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教学楼、宿舍楼等建筑应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宽度符合规范;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杂物,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制定针对学生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教会学生基本的疏散逃生技能。

6.结构安全:房屋结构应稳定可靠,教室、活动室等区域不得擅自分隔、改造;楼梯、走廊栏杆高度应符合儿童安全要求,间距不大于0.11米;屋面、阳台等区域不得违规搭建,防止坠落事故;定期进行结构安全鉴定,确保房屋满足教学使用安全要求。


第四章 规范经营性自建房办证程序


第四条 新建经营性自建房按以下程序申报办证:

(一)申请宅基地及规划许可。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建房用途为经营性;村民委员会审查申请材料,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现场踏勘和审核,符合宅基地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条件的,一并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施工及验收。建房人取得审批后,需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定位放线,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房屋竣工后,建房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将验收信息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验收不合格的,建房人应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经营性申报手续。

(三)经营性申报。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后,建房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经营性自建房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承诺(承诺经营场所符合安全、规划、消防等要求)、经营区域方位示意图(标明经营区域和面积等)、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等;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

第五条 既有自建房转为经营性用途按以下程序申报办证:

(一)安全鉴定。房屋产权人委托具备房屋安全鉴定相应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自建房进行安全鉴定,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二)申请核查。产权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核查申请(重点核查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规划、消防等要求),并提交方位示意图、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权属证明、产权人身份证等材料。

(三)核查反馈。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重点核验材料真实性、房屋安全、消防达标、规划合规等情况,核查不合格的,责令产权人限期整改。核查合格后,反馈给产权人,产权人按程序办理相关证照。

第六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办证手续,擅自新建经营性自建房或将既有自建房转为经营性用途开展经营活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制止其经营活动,函告登记及监管相关部门,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报告依法撤销登记。涉及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应急、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管理处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七条 建立健全“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体系,严格落实产权人主体责任,坚持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产权人和使用人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落实专职管理人员。

第九条 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实行“谁使用、谁负责” 原则。房屋使用人是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经营期间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隐患自查自改、消防设施维护、疏散通道畅通、应急处置与演练等承担直接责任;产权人对房屋消防安全负主体监督责任,使用人应配合产权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产权人与使用人签订的经营使用合同应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划分,未明确的由使用人承担主要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与消防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

第十一条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一)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导致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罚,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试行期间,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订。


咨询电话:0356-320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