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10】对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行为的处罚

发布日期: 2021-05-11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一、事项编码

0900-B-01000-140522

二、项目名称

对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行为的处罚

三、实施部门

阳城县财政局

四、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五、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六、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行政处理)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办理条件

八、申办材料

九、办理方式

十、办理流程:

1、立案: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3、审理: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 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6、送达: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7、执行:准予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决定;8、结案归档。

十一、办理时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三、结果送达

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按规定送达处罚文书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356-4223429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356-4223429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查询:0356-4223429

十八、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