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
0900-B-01100-140522
二、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处罚
三、实施部门
阳城县财政局
四、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五、适用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
六、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四条
七、办理条件
无
八、申办材料
无
九、办理方式
无
十、办理流程
1、立案: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3、审理: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 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6、送达: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7、执行:准予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决定;8、结案归档。
十一、办理时限
无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三、结果送达
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按规定送达处罚文书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356-4223429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356-4223429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查询:0356-4223429
十八、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