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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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交房行为管理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日期: 2024-03-28 发布机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交房行为管理的提醒告诫函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近年来,我县新建商品房交房过程中存在水、电、气、路配套服务设施不能及时交付使用、不符合约定交房条件、违规强制性代收费用等问题,容易引发违规交房或延期交房的纠纷,成为房地产管理中较为突出的矛盾。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我局对各开发企业提醒告诫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行为

(一)商品房项目交付应当达到的交付使用条件,依据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约定进行。商品房项目应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及其它交付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开发企业应当直接与购房人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交付现场或显著位置公示《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其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办理交付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签署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等手续。但交房时开发企业不得将收取购房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除外)作为交付条件,也不得以缴纳相关费用(如物业服务费等)作为买受人查验房屋的前提条件。

(三)开发企业应提高售后服务意识,建立售后服务台帐,完善售后服务机制。开发企业在交房前应对商品房质量、小区配套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自查,保障商品房交付有序进行。交房过程中,开发企业应派员陪同买受人查验房屋质量。对商品房交付过程中及交付后买受人所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归类、整改、处置、回访,并及时答复业主。

二、进一步增强开发企业的诚信经营意识

(一)合理确定商品房交付时间。开发企业应科学合理确定新建住宅小区商品房交付时间。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充分预留供水、供电、燃气等配套工程的建设时间和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的时间,合理确定交房日期,避免造成合同违约和延期交房。

(二)提前报告竣工验收计划。开发企业在约定交付期限30个工作日前,应向住建部门报告工程建设竣工及验收情况。无法按期交付商品房的,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报告住建部门。

三、进一步严格监管,依法查处违规交房行为

(一)加强行业监管和行政处罚力度。经查实发现开发企业存在违规交房行为的,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信用评价。

(二)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对新建住宅小区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不予全额解控。

(三)推动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增强社会责任,及时回应购房群众关切的“入住难”“办证难”等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坚持整顿规范和制度建设并重、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并重、加强管理和改善服务并重、投诉受理和主动监管并重,及时化解各类风险隐患,防范房地产延期交房、违规销售等问题发生。

(二)开展警示约谈。对违规交房、违规预售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进行警示约谈,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加大监督和约束力度。

(三)推行信用管理“红黑榜”。按照《晋城市住建局印发晋城市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发布制度的通知》要求,将发生违规销售、违规交房等行为的开发企业列入“黑榜”名单,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