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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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阳城县整治全县城镇燃气行业秩序专项行动监督反映方式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6-18 发布机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行业行为,提升燃气经营企业服务水平,阳城县住建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开展整治全县城镇燃气行业秩序专项行动,全面排查燃气经营企业服务不履约不到位、损害燃气用户利益等问题行为,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企业行为,维护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合法权益。特此发布关于城镇燃气行业秩序问题举报投诉方式的公告,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企业行为,维护燃气用户合法权益。

一、监督反映内容

(一)燃气经营企业服务不履约不到位行为

1.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燃气经营者未按合同约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2.未履行信息公开和报告义务。燃气经营者未按规定将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向用户公示,未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未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服务,未将燃气质量检测结果向社会公示的;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劝阻和制止,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未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移交的。

3.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未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4.未按规定指导用户安全用气。燃气经营者未按相关规定宣传安全使用燃气的常识,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二)燃气经营企业损害用户利益行为

1.拒绝供气或擅自停气。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2.未按规定提供安全可靠燃气。燃气经营者未按规定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3.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4.未按规定执行销售价格。燃气经营者未执行我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企业违规估抄燃气表、计费周期混乱。

二、监督反映须知

监督反映问题应包含详细的反映内容、相关证据和线索,注明反映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监督反映问题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三、监督反映方式

监督反映单位: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联系电话:0356-3200930 0356-3200931

邮    箱:yczjj6610@163.com

四、受理时间

投诉者需提供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相关部门联系;反映线索应当真实、准确;受理部门应对投诉者信息严格保密。监督反映电话接听时间为工作日8:30-12:00,14:30-18:00。针对反映线索,我们将认真进行核实,并对反映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我们衷心希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整治全市城镇燃气行业秩序专项行动中,共同维护各方权益。同时,我们也呼吁各燃气经营企业在提供燃气服务过程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守法,共同推动全市城镇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阳城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