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索  引 号: 11140522K03478216C413/2021-0002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07日

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发布日期: 2021-04-07 发布机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权力

事项总表

共计183项。其中行政许可11项,行政处罚152项,行政强制1,行政征收0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检查3项,行政确认0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裁决0项,其他权利15项。

一、 行政许可共11大项

1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 

2 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许可

3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批准

4 村庄和集镇项目建设开工申请

5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

6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7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

8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9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

10  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求、防空地下室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和设计变更审批

11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的搬迁、拆除许可

二、行政处罚共152项 

1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2 对不遵守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贴挂、设置宣传品的;在临街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的,或虽经批准饲养信鸽但未设置保洁防护设施的;栽培、整修树木花草,未及时清理枝叶、渣土的;造成自来水、污水、粪便外溢或者清理下水、污水淤泥未及时清运的;各种经营性摊点,不及时清理垃圾的;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垃圾、粪便的处罚

3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运输流浆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苫盖,造成泄漏、抛撒的;临街施工不设护栏、不作遮挡,或者竣工后不清理现场的;建筑垃圾、渣土、生活垃圾等未按规定处置任意倾倒的;未经批准私占便道及乱占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4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处罚

5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6 对施工单位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卫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7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8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9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10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11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墙体、屋面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12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未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13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4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15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16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17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行为的;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行为的;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18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19 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20 对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21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22 对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23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24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25 对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为的处罚

26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27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28 对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29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30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法将建设工程肢解,进行分包的处罚

31 对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

32 对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33 对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34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35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36 对建筑施工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37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38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涂改、伪造、出借、转让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39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40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41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42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43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监理人员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44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行为的处罚

45 对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46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的处罚

47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48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49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50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51 对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52 对给予施工图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53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54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55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56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57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58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59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60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61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62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63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64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65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66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67 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68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69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或者未对设计结构完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行为的处罚

70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处罚

71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72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73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74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75 对工程监理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76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77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78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79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80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81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82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83 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处罚

84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85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的处罚

86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

87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

88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89 对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90 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91 对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92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93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94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95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96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97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98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99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100 对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101 对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102 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103 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104 对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105 对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106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107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108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109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110 对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111 对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112 对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113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涂改、出租、转让、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114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115 对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款项用于有关工程建设而挪作他用的处罚

116 对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时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未办理租赁备案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117 对属于违法建筑,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处罚

118 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的处罚

119 对房产测绘单位在房屋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有标准、规范和规定;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房产面积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120 对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行为的处罚

121 对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的处罚

122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123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124 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125 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处罚

126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127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128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129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130 对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时建设单位不移交物业有关资料的处罚

131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132 对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133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134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135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136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137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138 对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139 对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140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141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142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2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警报设备设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143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144 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对不合格建设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145 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146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147 对损害城市树木及其设施的处罚

148 对建设单位擅自确定或更改抗震设防要求、设计单位不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处罚

149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150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争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151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152 对擅自提供抗震设防要求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

1 对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四、行政奖励1

1 对人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

五、其他权利共15项 

1 二级建筑业企业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初审  

2 工程勘察乙丙级企业资质初审 

3 建设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初审

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初审

5 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初审

6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初审

7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初审

8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

9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初审

10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登记

11 燃气经营许可初审

12 人防设施战时征用

13 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初审

14 人防工程产权转移备案

15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六、行政检查共3

1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2 对人民防空教育指导检查

3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设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