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22K03478216C413/2024-0029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9月02日 |
标 题: | 关于划定阳城县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9月02日 |
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关于划定阳城县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
公告
为加强城镇燃气设施保护工作,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划定了我县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现予公告。
一、燃气设施,是指城镇燃气的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不包括城市门站上游的天然气长输管道和庭院燃气管道及燃气用户内部燃气设施。
二、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一)燃气场站保护范围为《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等相应的国家、行业技术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
(二)燃气管道及附属的阀门室(井)、凝水缸(井)、调压装置、计量装置、管道固定装置等设施保护范围(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至两侧垂直间距):
1.低压、中压燃气管道2米,次高压、高压燃气管道5米;
2.种植深根植物的:低压、中压燃气管道0.75米,次高压燃气管道1.2米,高压燃气管道2米;
3.特殊地区(如老城、狭窄街巷)在采取措施保障安全的情况下,经审批部门批准可适度放宽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三)在燃气设施周边进行爆破作业的,为50米。
三、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倾倒渣土、堆放重物;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有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签订燃气设施安全协议,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方可施工。
(一)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的;
(二)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 挖掘、钻探等作业的;
(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规范规定的燃气管道安全距离之外5米范围内从事修建铁路、建造建筑物的。施工过程中,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人进行现场指导。
五、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七、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