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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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1-08-17 发布机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922号)、山西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住建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是指本局及所属执法机构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主动、全面、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四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包括主体名称、主体性质、单位职能、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执法人员。包括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及其有效期等。

(三)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裁量标准、委托执法协议等。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主要指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行政强制的方式、条件、期限、程序等;行政征收的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行政征用的程序、补偿标准等;行政给付的条件、种类、标准、程序等;行政确认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检查的步骤、程序等;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执法清单。包括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情况、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等。

(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包括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

(七)监督举报。包括投诉举报的电话、地址、邮编、邮箱、受理条件及反馈程序等。

(八)救济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和行政执法举报的方式、途径等

(九)按照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主体,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六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行政执法结果公开主要指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第八条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文书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结果、救济途径、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九条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全文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被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按照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按照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三章  公示管理

第十一条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相关执法管理股室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平台上对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录入公示。

行政执法信息还可以采用公告、报刊、电视、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等其他方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十二条 事前公开内容由办公室和法制股会同有关执法机构通过县政府网站及其他方式进行公示;事中公示、事后公开的内容由相关执法管理股室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县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及其他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作出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果等信息;

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因公布、修改、废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后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决定文书号、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认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及其他公示载体上公示满2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示满1年,应当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变更或撤下公开的行政决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八条 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相关执法管理股室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依据本本队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本机构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九条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有疑问或建议的相关执法管理股室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及时以适当的方式答复,对确定有错误的依法审批后应及时更正,并及时从公示载体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收回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处理权限的机关处理:

(一)行政执法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

(二)行政执法公示弄虚作假的;

(三)未在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

(五)未按期及时公开或及时调整更新执法信息的。

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办法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二十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