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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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包容免罚清单

发布日期: 2022-12-08 发布机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晋城市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备注
城市管理领域
1 不遵守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可根据情节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2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贴挂、设置宣传品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可根据情节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3 在临街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可根据情节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4 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的,或虽经批准饲养信鸽但未设置保洁防护设施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可根据情节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5 栽培、整修树木花草,未及时清理枝叶、渣土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可根据情节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6 造成自来水、污水、粪便外溢或者清理下水、污水淤泥未及时清运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可根据情节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7 各种经营性摊点,不及时清理垃圾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可根据情节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8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垃圾、粪便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可根据情节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9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0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1 运输流浆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苫盖,造成泄漏、抛撒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2 临街施工不设护栏、不作遮挡,或者竣工后不清理现场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3 建筑垃圾、渣土、生活垃圾等未按规定处置任意倾倒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4 未经批准私占便道及乱占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六项,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5 对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的行为处罚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晋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第一项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人防领域
279 对未按照国家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有下列情形的,经教育能够及时整改的,视为情节轻微,可以不予处罚: 人民防空工程在施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主动进行整改后,达到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标准和防护标准的,视为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第二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对市场主体符合首次违法、非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条件的行政违法行为,明确其免除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80 对破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下列情形的,经教育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视为情节轻微,可以不予处罚: 阻扰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实施的,经教育,积极为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提供方便,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对市场主体符合首次违法、非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条件的行政违法行为,明确其免除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