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办公电话:0356-4226610
邮政编码:048100 传真号码:0356-4226610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办公地址:阳城县新阳东街29号 负责人:杨李明
工作职能:
(一)负责规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县关于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管理、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燃气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贯彻执行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各乡镇组织实施,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工作。拟定适合县情的住房办法,负责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定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全县村镇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新型城镇化的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拟定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全县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县乡镇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保护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建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负责接收、征集、保管县城规划范围内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建设档案和资料。负责科学管理城建档案和资料,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向社会提供服务。参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负责采用新技术,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现代化。
(六)负责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工作。拟定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全县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对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补偿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指导实施全县施工、房屋建筑内外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拟定全县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监督执行,规范全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组织协调全县建筑业企业参与外省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业产品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城镇建设的管理。研究拟定全县城镇建设的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城镇建设项目库的建立、可行性研究以及城镇建设项目招商工作,负责全县城镇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全县主城区范围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参与全县城市防洪的有关工作。
(九)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的管理工作。负责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燃气管理、供气、供热、市容环境的实施,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
(十)负责全县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组织全县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备案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全县工程重大质量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业技术政策的指导实施,负责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技术标准及规定的指导实施。
(十一)负责全县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县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全县公用运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城镇燃气行业、管道燃气经营、压缩煤层气加气站(含加气母站)、运输工具加气站、液化煤层气生产、储配及充装、城市门站以内(含城市门站)煤气、煤层气、天然气及管网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供热、供水及排水管网的安全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城市其他各类地下管网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除煤矿矿井以外的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县辖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的属地安全监管。拟定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建筑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拟定全县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重大建筑技能项目,指导全县房屋墙体材料革新,推进城镇减排工作。
(十三)负责监督全县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全县工程造价信息。
(十四)负责国家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宣传工作,负责制定主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确定年度执法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
(十五)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六)行使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市容标准的违法建筑或设施。
(十七)行使城市道路、桥涵、河道等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八)行使城市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环境,包括大气和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九)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集贸市场、商场、门店等规定场地以外乱摆摊点、无照和占道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行使对向主城区河道内倾倒垃圾、超标排放废弃物、擅自挖掘河道和破坏河堤及河道内设置障碍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二十一)负责实施“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审批”,“机动车路边停车的审批”,“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审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二十二)负责城市管理的数字化和系统化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工作。
(二十三)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十四)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机关。
(二十五)职能转变:
1.负责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2.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
(二十六)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相关划转事项的审批职能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划转事项涉及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能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及时提供划转事项相关的行业政策、规范性文件等情况,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实时提供相关的审批信息。双方建立审管衔接机制,签署合作备忘录,确保审管职能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