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一)事项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二)申请条件:
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明;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帐户;
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三)申报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明;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帐户;
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窗口:政务中心公安民爆窗口
(六)办理程序:受理一审查—决定—送达
(七)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数量限制:无
(十)联系方式
电话:0356-3201002
地址:政务中心一楼公安专区
(十一)窗口运行流程图
受理--审核--审批--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