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公安局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发布日期: 2024-04-02 发布机构: 县直单位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一)姓名变更更正

1.受理部门:户籍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 在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情况下,拟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安部规定的关于公民姓氏和通用规范汉字、字体要求的,可申请办理。未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需生父母提出申请,并双方到场确认。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1)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2)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3.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4.所需材料:(1)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2) 变更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3)变更人员的出生证、父母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未成年人变更时需要);(4)无以下情形的承诺书:

①.正在服刑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终结的;

②.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③.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终结的;

④.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⑤.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届满的;

⑥.依法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期限未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⑦.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地级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⑧.其他特殊情况。

5.办理时限:即办

6.监督电话:0356-3201002

(二)出生日期更正

1.受理部门:户籍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组织、人社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更改的;

2)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

3)已经申请更正过一次出生日期,再次申请更正的;

4)因重户被依法注销虚假户口后,又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

5)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6)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3.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由户籍内勤受理。(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社区民警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经所长审核签字,报分、县(市)局批准。

4.所需材料:(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2)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3)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或原始《出生医学证明》;(4)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有关情况说明;(5)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监督电话:0356-4233429  0356-3201002

(三)性别变更

1.受理部门:户籍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 公民医学变性后,应当申请户口性别变更

3.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4.所需材料:(1)书面申请;(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3)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即办

6.监督电话:0356-4233429  0356-3201002

(四)民族变更

1.受理部门:户籍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  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我市户籍居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同意,须父母双方共同到场办理并签名确认后申请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4)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向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申请变更一次。

3.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4.所需材料:(1)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2)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3)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即办

6.监督电话:0356-4233429  0356-3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