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
(一)死亡注销
1.受理部门:全省户籍派出所
2.办理条件: 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需要注销户口的人员。
3.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户籍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4.所需材料:(1)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所在户的居民户口簿;(2)申报人居民身份证;(3)下列能够证明死亡的文书之一:①《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②在境外死亡的证明材料原件;③在国外死亡的证明材料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④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⑥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文书。
5.办理时限:即办
6.监督电话:0356-4233429 0356-3201002
(二)入伍注销
1.受理部门:户籍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 应征入伍或被军事院校录取的军人。
3.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4.所需材料:户口簿和身份证、应征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
5.办理时限:即办
6.监督电话:0356-4233429 0356-3201002
(三)出国(境)定居注销
1.受理部门:户籍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出国(境)定居需注销户口人员。
3.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4.所需材料:本人或直系亲属持个人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外国护照或已在国(境)外定居的证明材料。
5.办理时限:即办
6.监督电话:0356-4233429 0356-3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