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22K03478216C/2023-0013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县直单位 | 成文日期: | 2023年11月27日 |
标 题: | 公安行政案件快速办理规定解析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11月27日 |
2018年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新增了“快速办理”程序,吸收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先进理念,结合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简化了多项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 快速办理
【快速办理适用条件】“第四十条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条文解读】新增的“快速办理”这一节包含九个条文:
第四十条是关于快速办理程序适用条件的规定,具体有三个条件:(1)不适用简易程序条件,如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则可直接适用简易程序;(2)事实清楚;(3)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另外,与简易程序相同,对于快速办理程序的适用,公安机关有选择权,“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
【不适用快速办理的范围】“第四十一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
“(一)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
“(二)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
“(三)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
“(四)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条文解读】第四十一条是关于不适用快速办理程序情形的规定,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1)相对弱势的违法嫌疑人(第一项: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2)相对严厉的处罚结果(第二项: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第三项: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
【快速办理的程序性条件】“第四十二条 快速办理行政案件前,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
【条文解读】第四十二条是保障适用快速办理程序违法嫌疑人行使程序选择权的规定。正如第四十条快速办理程序适用条件所述,违法嫌疑人同意适用快速办理程序是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的确认条件,在快速办理行政案件前告知其相关规定、影响和后果,并征求其本人同意,既是对嫌疑人法定权利的尊重,也是减少其对处理结果不服而复议诉讼的有效方法。
【简化取证方式】“第四十三条 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条文解读】第四十三条是关于快速办理程序简化取证方式的规定。简化取证的前提是:(1)已经有嫌疑人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的相关证据(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2)与其他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简化审核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 对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可以由专兼职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条文解读】第四十四条是关于快速办理审核审批程序的规定。
【简化取证方式】“第四十五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尽量减少需要文字记录的内容。
“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单位可以提供样式供其参考。
“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条文解读】第四十五条是关于快速办理程序简化取证方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可以”:(1)询问笔录:可以采取格式询问笔录、内容尽量少;(2)自行书写材料:可以提供参考样式;(3)询问录音录像: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
【实务提示】至于“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具体如何操作?有待公安部进一步规范。
【认错认罚从宽处理】“第四十六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认错悔改、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以及被侵害人谅解情况等情节,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由办案人民警察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并由被告知人签名确认。
【条文解读】第四十六条是关于快速办理行政案件认错认罚从宽处理的规定以及简化处罚前告知程序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了认错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涉及认错认罚从宽(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常用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即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第二款简化了处罚前告知程序。可以不再采取《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书面形式,而选择口头告知+注明告知情况+当事人确认的形式。
【实务提示】简化后的处罚前告知程序如何操作?民警可在相关案卷材料中注明:“民警xxx、xxx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xxx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xxx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签字确认。
【办理时限】“第四十七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条文解读】第四十七条是关于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期限的规定。注意:办案时限48小时从嫌疑人到案后起算,并与传唤到案后的询问查证时限(8小时;24小时)相区分。
【程序转化】“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时,发现不适宜快速办理的,转为一般案件办理。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条文解读】第四十八条是关于快速办理程序转为一般办案程序的规定。该条规定:“发现不适宜快速办理的,转为一般案件办理”,可能包含以下几种情形:(1)在调查取证中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公安机关在48小时规定时限内难以查清事实的;(2)嫌疑人对此前认错认罚反悔,或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产生异议;(3)随着调查取证的深入,发现存在第四十一条不适用快速办理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转为一般案件,之前依法收集的证据,对于后续定案仍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