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
03-Z-001100-140522
二、实施部门
阳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事项类别
其他权力
四、适用范围
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监管企业公司章程
五、设立依据
【法律】《公司法》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法律】《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六、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七、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提出的修改企业章程的申请;制定或参与制定新设企业章程。
2.审查责任:审核、修改企业章程;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依法做出企业章程相关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认真遵守企业章程。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咨询方式
阳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股,咨询电话:4222728,地址:阳城县凤城镇新阳东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