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处罚】对非法从事、发包信息工程建设的处罚

发布日期: 2021-08-15 发布机构: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事项编码

03-B-00900-140522

二、实施部门

阳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对非法从事、发包信息工程建设的处罚

五、设立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来取得相应资质,从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等信息化服务和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标的价款百分之三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租应资质单位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 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子行政处罚的,不子行政处罚;(三)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 违法行为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子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过论决定。

4.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6.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七、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用能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2.调查责任:对违反相关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咨询方式

阳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股,咨询电话:4222728,地址:阳城县凤城镇新阳东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