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处罚】对非法从事、发包信息工程建设的处罚

发布日期: 2021-04-25 发布机构: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03-B-00900-140522

二、实施部门

阳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对非法从事、发包信息工程建设的处罚

五、设立依据

(一)法律依据

《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电信建设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信建设管理办法》、《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二)事项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等信息化服务和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标的价款百分之三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七、办理流程

(一)条件

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等信息化服务和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二)简易程序

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依据《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程序如下:

1.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执法人员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通信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  

(三)一般程序

依据《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实施通信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依据《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程序如下:

1.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通信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2.在7日内立案,依法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询问证人或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

3.执法人员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基本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报告》,报本通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  

4.通信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通信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该通信主管部门按照《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举行听证。

5.听证环节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    

(2)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日内告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   

(3)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    

(4)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5)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本通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

6.案件调查完毕后,通信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7.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非法财物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8.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并将全部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八、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经通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下90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一级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至180日。 

九、结果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阳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化股,咨询电话:4220196,地址:阳城县凤城镇新阳东街6号。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如有违规违纪,可向阳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务办投诉,投诉电话:4226123,地址:阳城县凤城镇新阳东街6号。

十三、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办理进程可向阳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化股查询,办理结果可在阳城工信微信公众号查询。

十四、行政处罚流程图

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