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交通运输局

索  引 号: 11140522K03478216C414/2021-0016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县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阳城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23日

阳城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1-09-23 发布机构: 县交通运输局

阳城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提升农村公路养护水平和通行能力,努力实现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四好”目标。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6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深化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2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农村公路是指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其性质、难易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日常养护、预防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修复养护。

日常养护是对公路及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的作业。包括清扫路面、整理路肩、疏通边沟、清除杂草、修补坑槽等。

预防养护是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专项养护是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等工程。

应急养护是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修复养护是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工程。

第五条  县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养护管理任务,主要负责县道、主要乡道的养护管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由部门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建设,明确行政区域内乡村道路管养责任人,按照交通运输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做好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

第六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养护资金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省、市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

(二)县财政农村公路养护预算资金。

(三)乡(镇)人民政府年度财政转移支付统筹安排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五)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县财政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里程基数依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的里程为准。

第十条  养护工程(包括预防、专项、应急、修复等养护工程)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日常养护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6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4000元的标准执行,养护资金由省、市、县按照20%、30%、50%的投入比例负担。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  全面推进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做到“一路一长,一路一档”。

第十四条  全县农村公路列养率要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要达到农村公路总里程的5%。

第十五条  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建设,农村公路技术状况得到改善,优、良、中等路总比例要达到80%以上,县、乡道的路基、桥隧构造物、沿线设施等技术状况基本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村道也要达到省定标准。

按照省、市创建美丽农村路示范乡(镇)的标准和示范文明路相关标准和要求,开展创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示范乡(镇)和美丽乡村路,全县示范路总里程县道不低于10%,乡村道不低于5%,以点带面,带动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提档升级,打造畅、安、舒、美的美丽农村路。

第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县道、主要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主要乡道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二)负责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督促、指导乡(镇)做好乡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工作。

(三)负责本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四)负责县道、主要乡道灾毁抢修保通及恢复工作。

(五)负责县道、主要乡道的路政管理,依法维护路产路权。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各自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管理和推动乡村公路养护工作,具体职责:

(一)承担辖区内乡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管理,确保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二)负责编制本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按计划完成养护管理任务。

(三)多渠道筹集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建立专户,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四)负责制止和劝阻破坏、侵占乡村公路的行为,及时清除各种障碍,维护路产路权。

(五)负责落实并监督、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及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六)做好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是本村村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责:

(一)负责本村村道的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管理。

(二)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措本村村道养护管理资金。

(三)制定村规民约对村道进行管理和维护,培养和教育村民爱路、护路、养路,制止和劝阻破坏、侵占公路的行为,及时清除各种障碍,维护路产路权。

(四)发现公路安全隐患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进行处治。如遇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公路阻断的,要立即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以便及时组织抢修和修复,尽快恢复交通。

(五)做好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完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按照定岗、定责、定人、定酬的方式与管护站或养护承包人签订养护承包合同,明确责任,做到专职专责,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覆盖率。原则上每1-2公里确定1名专职管护人员(负责路政日常巡查),鼓励引导和吸纳本地农民群众参与公路日常养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放宽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准入门槛,建立公开、透明的良性市场竞争机制,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条件成熟的社会企业申报养护资质参与市场竞争,支持专业养护机构参与农村公路的养护,促进养护作业管理、技术、劳动效率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探索农村公路“建养一体化”模式(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除外),通过公开招标引入社会资本,由社会资本承担项目的实施(含资金筹集、总承包施工)及交工验收后的养护服务工作。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资不低于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把旅游公路的道路养护和绿化养护,捆绑集中管护,由专业养护公司承包,也可组建专业管护队伍进行管护。旅游公路原则上实行专业养护模式。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沿线的公交站(亭)、游客集散地、驿站、观景台、旅游步道、绿化带、标识标牌、广告牌、信息网络等公路服务和管理设施,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负责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计算手段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加强交通信息数据采集,建立完善农村公路综合信息服务云平台,逐步推进无人机、地理信息系统、自动检测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管理决策科学化,不断提高农村公路治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加强农村公路安全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农村公路应急管理制度,提高抗灾救灾和灾毁抢通能力,确保农村公路安全运行。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挖掘公路。

确需占(利)用、挖掘、穿越农村公路的,须经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同时推送至县交通运输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  县道、乡道及村道两侧边沟外缘向外不少于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挖矿、采石、取土、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种植农作物、打场晒粮、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等损坏、污染农村公路以及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三十三条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三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农村公路路面设计标准确定超限车辆认定标准,并按农村公路的技术等级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确需行驶的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必须经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三十五条  在农村公路(含公路用地)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二)摆摊设点,设置经营市场或者其他经营场所;

(三)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四)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五)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六)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试验场地;

(七)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的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八)利用公路桥梁(含桥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液体管道。

违反上述规定的,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  检查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全县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排名,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良好,低于70分为差,以三个等次进行公示。

按照考核验收综合评分,得分第一、二、三名,分别奖励日常养护资金的10%、5%、2%。考核验收排名为较差等次的,县交通运输部门和各乡(镇)要对相关管护队伍和养护承包人采取调整或辞退等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考核标准包括公路养护质量和乡(镇)养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两方面,县道、主要乡道的考核标准专指公路养护质量标准,乡村道的考核标准包括公路养护质量和乡(镇)养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两部分。

(一)公路养护质量标准包括:

(1)公路路面(30分):①路面整洁完好,具有足够的强度(10分);②横坡顺适、排水畅通、无积水(5分);③路沿石与路面及其他构造物连接顺畅(5分);④及时修复沥青路面裂缝和坑槽(5分);⑤及时填灌水泥路面裂缝和纵横接缝,保持接缝完好、表面平顺(5分)。

(2)公路路基构造物(30分):①路基稳定,路肩平整(10分);②边坡稳定坚固、平顺(10分);③路肩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无杂草(5分);④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设施完好、无破损(5分)。

(3)公路沿线设施(10分):①公路沿线设施完好整洁,标志标线齐全醒目(2.5分);②在高路堤、陡坡、急弯等险要路段,有设置警示标志、护栏或护墙等安全设施(2.5分);③在漫水桥、过水路面等路段设置警示标杆和警告标志(2.5分);④在主要交叉路口、穿越村镇学校等主要路段应设置必要的隔离设施或警示、限速标志(2.5分)。

(4)公路桥涵(10分):①桥涵构造物维护完好,桥面整洁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畅通无堵塞(2.5分);②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护栏、栏杆以及边石常刷新(2.5分);③涵洞完好无淤塞,洞顶无裂缝、沉陷、漏水,翼墙完好坚固(2.5分);④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安全标杆常新(2.5分)。

(5)路侧环境(10分):①宜林路段进行绿化,绿化保存率达80%以上,努力打造绿化、美化特色公路(5分);②道路两侧目击范围内无建筑、工业、生活等垃圾,平交道口顺畅安全、美观靓丽(5分)。

(6)水毁抢修(10分):养护区内公路发生水毁灾害时,能及时抢通道路,保障车辆和群众出行安全(10分)。

(二)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考核标准包括:

(1)组织机构(20分):①有健全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10分);②管护人员配置合理,职责明确,工作到位(5分);③按照养护里程,乡村道养护人员数量基本满足要求并签订养护承包合同或协议(5分)。

(2)管理制度(10分):①工作制度、考核制度、应急制度、安全制度等日常管护制度健全完善,执行到位(5分);②主要管理制度和工作职责公示上墙(5分)。

(3)日常养护(30分):①辖区内乡村公路实现全年养护,沿线防护设施完善健全(10分);②辖区道路、桥梁和隧道养护做到全覆盖(5分);③日常养护任务和养护质量目标明确,养护实施有效,养护质量考核到位(10分);④积极开展本乡(镇)辖区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公路优良中等路率达80%以上(5分)。

(4)档案管理(15分):①有本辖区农村公路管护机构登记表、管护人员登记表(5分);②有本辖区农村公路管养路线示意图、管养路线登记表、管养桥隧登记表(5分);③日常养护巡查记录规范、齐全,管理有序(5分)。

(5)资金管理(15分):①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有明确的编制和健全的财务账目(5分);②乡(镇)转移支付能够足额用于乡村公路养护(5分);③管护机构人员经费列入财政或资金来源稳定(5分)。

(6)社会影响(10分):①完成县级考核的养护工作目标,并受到表彰(5分);②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工作受到沿线群众好评(5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办公室于2008年9月24日印发的《阳城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阳政办发〔2008〕1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