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22K03478216C414/2023-0042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县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4月12日 |
标 题: | 阳城县交通运输局 信息公开及保密审查制度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4月12日 |
阳城县交通运输局
信息公开及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网站信息的发布和信息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网站是县政府信息公开阳城县交通运输局专栏,本制度所述网站信息指在工作中形成的新闻信息、活动信息、党务、政务信息等。
第三条 网站信息发布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网站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五条 对拟公开到网站的信息,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交通运输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系统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网站发布信息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发布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五)信息产生的机构提交给网站管理人员发布。
第九条 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者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拟公开到网站的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县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阳城县交通运输局监督检查,对公开网站信息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