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22K03478216C414/2022-0032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县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阳城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对县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192号 提案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8月31日 |
阳城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对县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192号
提案的答复
贺怡然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道路村口的限高限宽设施应拆除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收到提案后,我局立即派人对提案中提到的限高限宽设施进行逐一调查落实。经调查,提案中所提到的限高限宽设施均属乡镇和行政村的出入口。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最后,衷心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并欢迎继续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