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和《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山西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晋商建〔2020〕111号)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阳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建设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央财政资金实行“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包括:
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县乡村三级物流共同配送体系、农产品进城公共服务体系、工业品下乡流通服务体系等方面,原则上不得低于80%。
项目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按上述规定执行,因项目需要确需调整的应控制在2%以内。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支持过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
1.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充分整合利用原有农村电子商务全覆盖、邮政、电信企业、供销、物流快递网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设施资源和服务资源,采取“项目建设”或“升级改造”的方式开展综合示范项目各项建设工作,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2.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 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 号) 等规定,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建设运营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和公开招投标等形式确定项目承办企业,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2.扶强扶优,鼓励规范。专项资金扶持特色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和产品,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3.政府引导,示范带动。因地制宜,弥补短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4.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县商务局为项目主管部门,在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中心的配合下,负责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质量、支持政策落实等情况。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绩效评估。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 号) 和三部门文件规定,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设置专账、账实相符,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有关支持政策体现扶贫导向,有利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过渡。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总额
阳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中央财政建设资金总额2000万元。
第九条 资金的审批
1.资金拨付的审批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承办企业向阳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电商进农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实际进度等情况提出资金拨付意见,由县财政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和签订合同要求拨付资金。
2.公开透明,程序合格
有关资金支持、项目建设信息、决策程序等集中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专栏公布。项目资金安排意见通过阳城发布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商务厅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监管与验收
第十条 县商务局、财政局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 县商务局、财政局和县扶贫开发中心负责监督建立健全项目台账,项目承办企业对项目评审、建设、实施和验收等各环节的材料应及时、完整地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和项目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度、建设标准、时限要求进行专项资金的使用,并定期向电商进农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如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则按违约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办企业向县人民政府报送书面验收申请。在收到项目承办企业验收申请后,市县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及资金审计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资金支持项目原则上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并通过县政府组织的验收;资金支持项目承办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电商进农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将据以进行相应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