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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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科学技术局-机构法定职责

    机构名称:阳城县科学技术局          办公电话:0356-4222171

    邮政编码:048100                    传真号码:0356-4222171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办公地点:阳城县新阳西街36号行政办公区8号楼4层

    工作职能:

            科技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创新驱动科技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战略方针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县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县重大(重点)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牵头建立全县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四)拟订县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县重大(重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拟订重大(重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重大(重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牵头组织县级以上(含县级)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五)编制县重大(重点)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重点)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组织协调我县国际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重点)任务并监督实施。负责我县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和管理相关工作。

    (七)牵头全县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建设。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科技保密工作。

    (十)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我县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县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高端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十三)承担各级科学技术奖的申报组织工作。

    (十四)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五)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机关。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现象。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县内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科技智力工作。

    (十八)与行政审批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相关划转事项的审批职能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划转事项涉及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能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县科学技术局及时提供划转事项相关的行业政策、规范性文件等情况,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实时提供相关的审批信息。双方建立审管衔接机制,签署合作备忘录,确保审管职能无缝衔接。

    商务相关职责具体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制定我县有关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指导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和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体系建设工作。

    (三)拟定全县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全县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促进城乡市场一体化发展。

    (四)拟订规范市场运行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商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承担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六)贯彻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拟定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七)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依法监督全县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牵头负责发展服务贸易的相关工作;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八)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依法实施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及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九)依法核准权限以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十)负责全县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定对外经济合作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出境就业等;按规定承担境外投资管理的责任;牵头负责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对外援助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组织管理本县承担的国家对外援助任务;管理多双边对本市的无偿援助及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目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本市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十二)管理本县赴境外举办的各种商品交易会和经贸推介活动;指导和监督管理以本县名义在境内举办的各种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

    (十三)负责地方口岸管理工作;制定口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口岸法规制定和实施;参与设置口岸新建和扩建交通基础建设方案的制定;组织口岸集疏运工作,协调口岸日常工作中有关问题;改善口岸环境,归口协调口岸查验单位需要地方政府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