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办公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工作时间
办公地址:阳城县林业局
办公电话:0356-4223698
联 系 人:陈晓东
邮政编码:048100
传真号码:0356-4223681
网 址:
电子邮箱:ycxlyjbgs@163.com
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督促检查机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有关外事联络、接待等。
2.负责机关文电收发、机要保密、印鉴使用管理、信访、综治维稳、档案管理、文印、综合性会议组织、政务公开、疫情防控工作。
3.负责机关车辆管理、报刊征订、网络维护、后勤服务、办公物品采购。
4.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年报、公务员年报、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申报等工作。
5.负责组织机关集体学习,考勤管理,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考核。
6.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创建、计生、卫生,机关创卫、创文复检,协调相关股室、单位做好网络留言、代表提案等的答复回复,协调办理政府及部门交办的重点工作。
7.做好人才、慈善、老干、妇女、青年、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
8.负责机关统战工作、新闻宣传、信息公开及动态报送等具体事宜,
9.负责市、县、系统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拟定全局性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要点、规章制度,综合性文件的拟稿;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构名称:生态保护修复股
办公时间:工作日工作时间
办公地址:阳城县林业局
办公电话:0356-6920510
联 系 人:张燕
邮政编码:048100
传真号码:0356-4223681
网 址:
电子邮箱:
工作职责:
1.负责全县森林、林木病虫害预测预报、防控、检疫工作;
2.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沙漠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
4.承担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构名称:资源管理股
办公时间:工作日工作时间
办公地址:阳城县林业局
办公电话:0356-6920507
联 系 人:白建斌
邮政编码:048100
传真号码:0356-4223681
网 址:
电子邮箱:
工作职责:
1.负责全县林草资源管理和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2.负责全县征、占用林地(含退耕还林地)、草原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
3.负责全县木材市场管理,林木、林产品运输工作;负责做好森林督查、卫片执法疑似图斑的调查、落实、汇总工作;
4.负责做好建设项目与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核查工作;组织开展国家和地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
5.做好全县护林员管理和考核;
6.承担县天然林保护工程领导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县林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构名称:防火股
办公时间:工作日工作时间
办公地址:阳城县林业局
办公电话:0356-6920516
联 系 人:赵利兵
邮政编码:048100
传真号码:0356-4223681
网 址:
电子邮箱:
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林草防火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2.负责林草防火宣传教育,林草防火措施制定,林草防火基础设施和队伍管理;
3.负责全县林草防火的预警监测、林草火灾预防及早期扑救、林草火灾案件的调查统计及文书处理等工作;
4.承担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县安委办相关工作的对接牵头等工作;
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构名称:阳城县林业技术发展事务中心
办公时间:工作日工作时间
办公地址:阳城县林业局
办公电话:0356-6920508
联 系 人:原宁波
邮政编码:048100
传真号码:0356-4223681
网 址:
电子邮箱:
工作职责:
1.组织实施造林工程;
2.负责林业工作站工作;
3.负责退耕还林工作;
4.负责林业科普宣传、技术推广和林学会工作;
5.负责全县林木种苗和花卉生产经营管理、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6.负责干果经济林、林下经济等前期栽植管理工作;负责中幼林抚育和未成林地管理工作;
7.负责市级林业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8.牵头做好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9.建立健全造林工程、种苗生产、森林抚育、造林资金等业务档案;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构名称:阳城县林权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工作日工作时间
办公地址:阳城县林业局
办公电话:0356-6920511
联 系 人:原利兵
邮政编码:048100
传真号码:0356-4223681
网 址:
电子邮箱:
工作职责:
1.负责全县林权改革工作;
2.负责全县林地流转、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3.负责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4.负责全县森林资源一、二类调查规划工作;
5.负责配合有关林业专项调查、规划设计相关工作;
6.负责机关各站室林地一张图信息平台软件使用和管理工作;
7.负责林下经济、林产品加工、森林康养、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等林业产业发展工作;
8.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林地保护专项档案和其他业务档案;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