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城乡低保
三、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五、临时救助补助资金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政策层级:中央
(二)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所有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所有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三)补助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按上一年度全省农村低保标准的15%和20%确定。2021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66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89元/人/月
(四)申领流程: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审定-县财政打卡发放
(五)发放方式: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
(六)发放时间:按月发放
(七)咨询电话:张晋浩0356-4226195
(八)政策依据:(文件依据PDF版见附件)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6〕5号)
3.《晋城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市民〔2016〕40号)
二、城乡低保
(一)政策层级:中央
(二)补贴对象:居民收入不达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
(三)补助标准:城市低保660元/月;农村低保5640元/年
(四)申领流程: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
(五)发放方式: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
(六)发放时间:按月发放
(七)咨询电话:靳飞飞0356-4226193;原海霞 0356-4226192。
(八)政策依据:(文件依据PDF见附件)
1.《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
2.《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晋市民[2021]11号)
三、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一)政策层级:中央
(二)补贴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补助标准:社会散居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为1000元/人/月,社会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为1500元/人/月
(四)申领流程: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或拨付到社会福利机构
(五)发放方式:分散供养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的由财政拨付到社会福利机构
(六)发放时间:按月发放
(七)咨询电话:王杰0356-4226136
(八)政策依据:(文件依据PDF见附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1〕66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民发〔2019〕86号)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政策层级:中央
(二)补贴对象: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补助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三挡,分散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每月原则上分别不低于我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1倍、2倍、3倍,集中供养对象护理标准每月原则上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50%。
(四)申领流程: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或拨付到供养机构
(五)发放方式:分散供养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的由财政拨付到供养机构
(六)发放时间:按季发放
(七)咨询电话:靳飞飞0356-4226193
(八)政策依据:(文件依据PDF见附件)
1.《国务院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61号)
五、临时救助补助资金
(一)政策层级:中央
(二)补贴对象: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三)补助标准: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一年内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
急难型救助对象。对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导致人身或财产受到严重伤害,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急需救助的对象按2000-10000元救助。
支出型救助对象。因疾病、子女上学(自费择校生除外)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和个人:
1、特困人员(含散居孤儿)按个人负担费用的100%予
以救助,最高不超过10000元;
2、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按个人负担费用的80%
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10000元;
3、其他对象按个人负担费用的30%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四)申领流程: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
(五)发放方式: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
(六)发放时间:适时发放
(七)咨询电话:王杰0356-4226136
(八)政策依据:(文件依据PDF见附件)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5]3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晋市民[202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