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民政局

索  引 号: 11140522K03478216C408/2021-0006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阳城县民政局关于印发《阳城县民政局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阳民字〔2019〕60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1月01日

阳城县民政局关于印发《阳城县民政局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1-01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阳城县民政局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19年12月2日经阳城县民政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城县民政局        

2019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城县民政局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5〕3号)《晋城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晋市政发〔2015〕34号)《阳城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阳政发〔2016〕2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也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安排,承担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任务,是解决城乡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县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和审批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服务工作。村(居)委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有关情况的调查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急难急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做到政府救助、慈善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二章临时救助对象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县城乡常住户口,且出现以下临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一)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因病住院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因子女就学、疾病治疗等造成家庭支出较大,正常生活受到影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

(五)在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六)虽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政府特困供养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经专项救助、社会帮扶后,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多种原因仍然出现生活困难的家庭;

(七)县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一)拒绝有关单位调查,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家庭和个人;

(二)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应救助的情形。

第七条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救助管理站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助、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八条因自然灾害、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临时救助标准

第九条 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一般情况下,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救助一次,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000元。因不同事由连续造成家庭或个人临时性困难的,经县民政局认定后一年内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10000元。

第十条 民政局救助范围:

(一)因遭遇火灾事故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依据消防部门认定的财产损失程度进行救助,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上由县民政局按实际损失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应急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000元。

(二)因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伤害,经交通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保险公司理赔、责任主体赔偿后或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导致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实际承担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由县民政局按实际承担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000元。

(三)因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以及其它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后,个人实际负担住院费用仍然支出较大,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家庭,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收入、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按个人住院自费费用的20%给予救助,每年救助一次,年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000元。

(四)因患重大疾病,不能手术治疗或经手术治疗后仍需长期服用药物治疗维持生命,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收入、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按个人实际负担大额医药费用(单张500元以上购药发票)10%的标准进行救助,每年救助一次,年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000元。

(五)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病住院,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重特大疾病救助以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后,个人实际负担住院费用年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由县民政局按年累计住院自费费用的5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一次,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5000元。

(六)因患重大疾病住院,虽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但因其它原因不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专项救助范围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个人实际负担住院费用年累计超过10000元以上的,由县民政局按年累计住院自费费用的5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一次,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5000元。

(七)对遭遇特别重大困难,造成日常生活必需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困难儿童或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给予特别救助。救助金额由县民政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确定后(不受最高限额限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救助。

第十一条乡镇救助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一年内同一事由救助一次。个别情况特殊的,要报经县民政局审定后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当年下发至乡(镇)的临时救助金在本年度没有发放完的可结转至次年使用。

第十二条 乡镇对本辖区内的临时救助标准:

(一)因遭遇火灾事故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依据消防部门或司法鉴定机构认定的财产损失程度进行救助,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0元至1000元的临时救助。

(二)因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伤害,经交通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保险公司理赔、责任主体赔偿后或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导致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家庭实际承担费用进行救助,家庭实际承担费用在10000元以下的,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500元至2000元的临时救助。

(三)因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以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后,个人实际负担住院费用仍然支出较大,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家庭,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收入、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由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500至2000元的临时救助

(四)因患重大疾病,不能手术治疗或经手术治疗后仍需长期服用药物治疗维持生命,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收入、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按个人实际负担大额医药费用(单张500元以上购药发票),一次性给予300元至1000元的临时救助。

(五)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病住院,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以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后,个人实际负担住院费用年累计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乡(镇)人民政府按50%的标准,一次性给予500元至2500元的临时救助。

(六)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经专项救助、社会帮扶后,仍然出现生活困难,或因其它原因不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专项救助范围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可一次性给予500至1000元临时救助;

(七)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500元临时救助。

(八)乡镇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救助的对象,一次性给予300元至1000元的临时救助。

以上八项救助内容必须通过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困难家庭应以户主姓名、个人以个人姓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者委托村(居)委会代为申请(紧急情况或申请对象为低保、特困对象的,也可直接向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

2.低保、特困、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3.社会对象提供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致困原因证明;

4.患重大疾病的提供医保结算单原件及各类保险报销原件;

5.火灾事故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

6.交通事故提供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理赔单;有主体责任方赔偿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7.县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接到受助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2人以上入户调查小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的具体情况逐一入户调查,并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提出建议,递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乡镇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乡(镇)主要领导签字盖章连同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符合本乡(镇)受理的由乡(镇)主要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后发放至救助对象本人。

第十五条 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做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将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应当及时受理救助申请,按季度集中进行审核审批,实施救助。紧急情况确需立即救助的,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应及时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可以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的对象,基本生活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的,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要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增强临时救助时效性。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要积极运用先行救助”方式,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手续;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

第十八条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由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季度向县民政局报告备案。县民政局应当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下拨临时救助资金,并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临时救助资金公正合理使用。批准享受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临时救助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对部分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病住院临时救助的通知》(阳民函〔2016〕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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