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22K03478216C408/2020-00095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阳城县民政局关于印发《阳城县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阳民字〔2020〕52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12月22日 |
各区域性中心敬老院:
《阳城县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区域性中心敬老院遵照执行。
阳城县民政局
2020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城县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努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务实、稳定的敬老院工作人员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敬老院工作人员是指由县民政局按有关规定为区域性中心敬老院招聘专门从事我县集中特困供养对象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聘用
第三条敬老院工作人员的招聘条件:
(一)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爱敬老事业,对特困供养对象有深厚的感情,有全心全意为集中特困供养人员服务的思想,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以院为家。能自觉遵守敬老院有关管理制度,廉洁奉公、勤劳热情、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热心为集中特困供养对象做好服务工作;
(二)身体素质。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无慢性病,能从事一定的体力劳动。
(三)文化素质。敬老院院长必须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四)业务素质。能独立承办岗位工作事项,妥善处理敬老院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五)年龄要求。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18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以下。
第四条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院长(副院长)职责:
院长负责敬老院的全面工作,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特困供养的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供养对象服务。
2.制定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检查、督促、评比工作,加强院务管理。
3.搞好敬老院的长远发展规划,制定工作计划,细划工作措施,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4.做好全院政治思想教育和法治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和供养人员的积极性。
5.加强敬老院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6.鼓励发展农副业生产和创办经济实体,做好社会捐赠接收工作,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主动争取乡镇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做好与各部门各单位的协调工作,主动接受上级的指导和检查,争取各部门各单位对敬老院工作的支持和扶助,不断改进工作。
8.发挥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作用,经常主动征求管委会成员及供养人员对院务工作的意见,谦虚谨慎、廉洁奉公。
9.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敬老院的安全。
副院长协助院长做好敬老院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依据院长职责制定。
(二)管理人员职责:
报账员职责:
1.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做到账物相符,按时公布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负责本院的资金收支预算。
3.负责办理本院代收代管款项和其他收入的保障业务,并将相关票据及时报送会计入账,并做到定期与会计进行核对。
4.负责办理本院日常各项支出的报销业务,保管、使用本院定额备用金及转账支票、报销凭证及往来等各种票据。
消防安全员职责
1.负责敬老院消防、监控、防盗、防火、防汛等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敬老院物资、消防安全设备,做好清点、登记工作,并对消防安全进行宣传等。
2.院内出现危险或紧急情况时,及时报告,做出判断,及时撤离院民,积极组织人员消灭火灾,抢险救灾。
3.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做好进出人员的登记、接待工作,督促院民外出佩戴胸卡,禁止供养人员夜间单独外出。
4.切实履行夜间查房制度,对用水、用电、门销进行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5.协助护理员做好敬老院卫生清洁工作。
6.做好其它安全保卫工作。
管理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之外做好院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护理人员职责:
1.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供养人员服务,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热情周到,视供养人员如亲人。
2.建立供养人员病历档案资料,协助卫生机构做好供养人员定期体检、防疫等工作。发现供养人员患病应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协助做好病号护理工作。
3.做好护理日记和供养人员谈心谈话记录,经常与供养人员进行情感交流,熟悉和掌握他们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状况,消除供养人员的心理障碍。劝导供养人员安心居住,以院为家,团结友爱,互帮互助,以强护弱;倡导自强、自爱、自信、乐观、豁达的生活观。
4.协助院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地更换老年保健知识专栏,促进供养人员医学、卫生知识的普及和提高。
5.组织院民做好敬老院卫生工作,并做好院领导交代的其他工作。
(四)食堂工作人员职责:
1.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规定,把好食品卫生安全关,不采购、不食用腐烂变质食品,建立食物采购溯源登记制度,坚持每餐48小时留样,杜绝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2.坚持每周定期公布食谱和食物采购、使用情况,虚心接受院领导、工作人员和集中供养对象的监督。
3.做好厨房、餐厅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食物分开存放,做好厨具的消毒和卫生清理工作,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4.倾听供养人员意见和建议,勤俭节约,精打细算,调剂好伙食,按时保质提供饭菜。
5.安排好厨房帮厨人员工作。负责库房、厨房、餐厅内食品、物资、设备、公用餐具、厨具的管理。
6.热心服务院民,对生活不能自理者,由工作人员或自愿提供帮助的院民送餐,并在饮食上给予适当照顾。
7.不搞特殊化,与老人同一用餐标准,不在食堂加工自带食品和蔬菜。
8.协助护理员做好敬老院卫生工作。
第五条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职数:
按照敬老院集中供养人员和敬老院工作人员6:1的比例招聘敬老院工作人员,由民政局确定职数,敬老院根据工作实际,统筹调配使用,可一人多岗。各敬老院原则上设置管理人员4名(院长、副院长、报账员、安全消防员等,报账员和安全消防员可兼职),必要时增设副院长一名,院长、副院长由县民政局聘任;其他工作人员由各敬老院自行招聘,具体方案报县民政局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
被聘用为敬老院工作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1.敬老院应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2.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签订。聘用合同由聘用方根据实际情况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订,但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
3.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县民政局存档一份。
第七条聘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受聘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方能够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1.考核不称职的;
2.在聘用期内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不能胜任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及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但应当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
4.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敬老院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但应当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
5.连续旷工超过7天或1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
6.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聘用方声誉、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的;
2.出现其它法定终止条件的。
(三)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聘用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受聘方出具书面证明,在受聘方完成工作交接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转出受聘方的相关档案。
第八条被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方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确定。
第九条聘用方与受聘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聘用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仲裁。
第三章 工资待遇
第十条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护理补贴、绩效工资四部分组成,根据岗位和职责确定工资待遇,月工资总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阳城县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月工资标准为:
(一)基本工资:院长1400元,副院长1200元,其他管理人员1000元,厨师2000元,护理人员600元;
(二)工龄工资:按服务年限,每一年按10元计算。
(三)护理补贴:由各敬老院集体研究,确定具体护理项目和标准。补贴上限为: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超过800元,其他人员平均不超过1200元(特殊护理人员院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四)绩效工资:院长500元,副院长400元,其他管理人员300元,其他工作人员200元,每半年考核一次,院长、副院长由县民政局考核,其他工作人员由敬老院考核,考核后统一发放。
第十一条其他补助和福利。传统节日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每年600元(春节400元,端午100元,中秋100元)。
第十二条敬老院工作人员受聘期间依照合同约定,在自愿的原则下参加各类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保险在工资费用和管理费中列支;护理补贴在护理费中列支。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敬老院日常管理实行院务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务管理委员会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成员6-9名,由工作人员与院民按照1:1比例共同组成。
第十五条敬老院院务管理委员会下设生产经营小组、财务监督小组、卫生评比小组、文体活动小组、治安调解小组等,小组成员由院务管理委员会研究组成。
第十六条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检查监督、民主评议院长、副院长和工作人员;对照检查规章制度执行,讨论财务收支情况、院务管理等事务,协助院长做好管理工作,对照检查供养人员守则执行情况。
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定期议事制度,一般一个月不少于一次。遇到重大或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七条院务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值班值守制度、财务制度、供养人员守则、管理细则、档案管理制度、院务公开制度、各项应急预案、安全制度等相关制度。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建立和完善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考核体系,由县民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敬老院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敬老院工作人员年终考核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此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聘用合同(范本)
2.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工作人员花名表
3.区域性中心敬老院院务管理委员会人员名单
附件1
聘用合同(范本)
甲方(聘用方):
乙方(受聘方):
甲方根据业务需要,聘用乙方为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现双方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经自愿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内容:
一、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工作,乙方自愿接受甲方聘用并按约提供服务。
二、乙方职责:
(根据人员管理办法确定的职责按照实际工作职责拟定。)
三、工资待遇:工资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护理补贴、绩效工资四部分组成,月工资总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阳城县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月工资标准为:
(一)基本工资:院长1400元,副院长1200元,其他管理人员1000元,厨师2000元,护理人员600元。
(二)工龄工资:按服务年限,每一年按10元计算。
(三)护理补贴:由各敬老院集体研究,确定具体护理项目和标准。补贴上限为: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超过800元,其他人员平均不超过1200元(特殊护理人员院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四)绩效工资:院长500元,副院长400元,其他管理人员300元,其他工作人员200元,每半年考核一次,院长、副院长由县民政局考核,其他工作人员由敬老院考核,考核后统一发放。
四、保险费用:敬老院工作人员受聘期间依照合同约定,在自愿的原则下参加各类社会保险。
管理人员:1、养老保险按照阳城县人事部门每年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最低档标准年缴费金额计算;2、医疗保险按照阳城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年缴费金额计算。
其他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基数一次性支付,医疗保险参照当年城乡居民基数一次性支付,由本人自行缴纳。
乙方的工伤保险由甲方承担和缴纳。
五、聘用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六、合同的解除、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能够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1.考核不称职的;
2.在聘用期内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不能胜任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及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但应当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
4.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敬老院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但应当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
5.连续旷工超过7天或1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
6.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聘用方声誉、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的;
2.受聘方年龄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0周岁;
3.出现其它法定终止条件的。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工作人员花名表
中心敬老院 2020年 12 月
岗位(兼职) | 姓名 | 年龄 | 政治 面貌 | 文化 程度 | 籍贯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备注 |
附件3
区域性中心敬老院院务管理委员会人员名单
中心敬老院 2020年 12 月
岗位 | 姓名 | 年龄 | 政治 面貌 | 文化 程度 | 籍贯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备注 |
院长 | ||||||||
副院长 | ||||||||
其他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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