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22K03478216C408/2022-0002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流程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阳政办函〔2022〕16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3月14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及驻阳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5〕3号),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晋民发〔2021〕57号)、《山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晋民发〔2021〕58号)等文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的受理、初审工作。
目前,我县城市户籍人口的社会救助工作由主管单位受理、初审,不符合省、市相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社会救助工作的程序,确保社会救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市整改要求,从2022年4月1日开始,城市居民申请社会救助,申请人需持户籍所在单位提供的工资、收入、参保情况等相关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初审等工作。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