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民政局

索  引 号: 11140522K03478216C408/2022-0011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阳城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动态增长机制的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2月28日

阳城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动态增长机制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22-02-28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晋民发〔2022〕3号)精神,切实保障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理、审核工作。

第三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发放对象是户籍在我县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孤儿情形

1.指父母双亡、查找不到生父母和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包括患有精神、智障、残疾、艾滋病感染失去劳动能力及五年以上在押服刑、离家出走3年以上)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独居、机构养育、家庭寄养或以其他方式养育的孤儿。

对18周岁以上在读全日制学校上学的孤儿,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养育标准发放至毕业。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形

1.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情形之一的。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外籍人员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等情形之一的。

第四条申请享受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孤儿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村(居)委(单位)证明;

(3)孤儿身份证、户口簿、本人或监护人农村商业银行卡号复印件;

(4)孤儿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式四张;

(5)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6)申请人填写的《山西省社会散居孤儿申请登记表》;

(7)申请人签的《孤儿供养委托协议书》;

(8)父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提供的资料:

①父母死亡的需出具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②父母患精神、智障、残疾以及5年以上在押服刑等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

③父母失踪或者离家出走3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④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受艾滋病感染失去劳动能力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疾控部门按条件和程序统一申报;

(9)已满十八周岁仍在就学的,需出具其所在学校的就学证明,并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提交县级民政局审批决定。

第五条申请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村(居)委(单位)证明;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证、户口簿、本人或监护人农村商业银行卡号复印件;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式三张;

(5)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6)申请人填写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7)父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提供的资料:

①重残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②重病提供由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例、诊断证明;

③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相关执行单位的决定书、家属告知通知书或其他相关证明;

④失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联报案(警)证明和查找情况说明,或者申请人书面说明和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能够证明失联人失联已达6个月以上;

⑤死亡提供医院或村(居)民委员会、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户口销户证明等;

⑥失踪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证明。

(8)已满十八周岁仍在就学的,需出具其所在学校的就学证明,并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二)乡(镇)人民政府视情组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乡(镇)人民政府查验并签署意见—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并签署意见。

第六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共同行文确定全省当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发放。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0.8倍确定,机构集中养育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按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2倍确定。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低于前一年度时,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不做调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相一致的,对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按差额部分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第七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

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福利机构审核并报民政部门批准后,停发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一)已经年满18周岁不再就学的;

(二)因疾病、自然灾害或意外等情况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

(三)查找到生父或生母,重新具备履行抚养能力的;

(四)因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被劳动教养、判刑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已满十八周岁的孤儿,在停发基本生活费时,要按照不低于6个月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一次性发给孤儿,并及时收回注销孤儿相关证件。

第九条孤儿或其监护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孤儿基本生活费。

第十条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第十一条县民政部门应当与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基本生活补贴及养育状况提出要求,明确监护人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义务。

第十二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实现“跨省通办”。2021年6月30日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采取任意地受理申请,户籍地负责审核的形式办理,申请人申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不受户籍地限制。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或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待遇条件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二)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故意出具不真实证明材料,骗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的;

(三)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

(四)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落社会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阳城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