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22K03478216C408/2023-0014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阳城县民政局关于强化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9月20日 |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政策,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依据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23〕3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强化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兜底保障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
(一)贯彻落实审核确认办法。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适度放宽认定条件,规范审核确认流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二)适度放宽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准入条件。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予以豁免;经营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只计算其个人应得部分,在认定其财产时,只评估个人拥有的财产,其余收入按照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规定执行。
(三)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认真贯彻落实《阳城县民政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阳民字〔2023〕25号),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原则,将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因病、因残、因学等刚性支出较大,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阳城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实施细则》(阳民字〔2022〕22号)中低保对象应符合的家庭财产相关规定的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四)做好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认定工作。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1.5倍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各乡镇要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边缘家庭范围,对其实施动态监测,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五)落实低保渐退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县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复核。低保对象死亡的,应当自其死亡之日下月起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加强政策衔接,做好急难临时救助
(一)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等政策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对受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灾情影响等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二)加强对其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众的临时救助。
及时将受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灾情影响等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以及其他因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灾情影响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同时对有特殊重大生活困难的群众,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给予妥善解决。
三、健全制度,完善机制
(一)落实好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认真落实《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的通知》(晋民发〔2022〕58号),通过依申请救助和主动发现两种方式有机结合,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制度可及性、覆盖率;畅通乡镇社会救助求助电话,及时受理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的救助保障范围。全面推行社会救助业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乡镇民政工作站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建立易地搬迁与低保工作衔接机制。加强摸排统计,做好迁入地、迁出地政策衔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变更低保类别、低保标准、补助水平,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或者重复纳入低保。
(三)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加快实现民政系统内部涉及婚姻、殡葬等信息互通共享;加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推动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公积金养老金缴纳、市场主体登记、死亡人员、服刑(在押)人员、财政供养人员、残疾人、困难退役军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等信息比对;完善异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及时办理其他省份发来的核对请求。
(四)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积极推进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应用,健全完善全省低收入人口数据库,拓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应用,持续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筛查存在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查访核实,宣讲政策,协助有申请意愿但无能力申请的低收入人口提出救助申请并按规定实施救助帮扶。加强与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与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数据对接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数据比对筛查,动态掌握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情况。针对群众重病、残疾、就学、失业等方面困难情况设置预警指标,对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特别是一些因病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支出负担较重、增收压力大、返贫风险高的低保边缘群体、支出型困难群体、重病重残人员,要予以密切关注,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乡镇要在保障好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及时将求助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形成救助帮扶合力。
(五)强化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主动加强与教育、公安、司法、人社、住建、退役军人事务、卫健、应急、乡村振兴、医保、残联、工会等相关部门协调,强化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定期开展信息比对,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精准认定救助对象。确保困难群众及时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确保社会救助对象及时纳入教育、医疗、住房、养老保险等救助保障范围,提升综合救助能力。
四、简化程序,优化流程
(一)严格审核确认程序。要严格按照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实施细则》,在综合考虑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的基础上,做好低保审核确认工作。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在核算申请家庭收入时,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较长时间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
(二)严格审核确认期限。要及时受理、审核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实施细则》,明确低保审核确认的办理期限,包括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启动信息核对。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三)优化非本地户籍人员救助申请程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同在我县,但在我县长期居住并持有居住证的,可以由其中一名拥有我县户籍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提出低保申请或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提出低保申请或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取消户籍地限制,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
(四)落实公示、公布制度。乡镇人民政府经调查核实提出的初审意见,应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低保审核确认完毕后,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信息公示、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五、强化措施,落实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职责,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进一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依托上级政策抓紧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层层落实责任,周密组织实施。要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等状况进行定期核查,会同有关部门夯实工作基础,努力提升对象认定准确性和数据统计质量。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规范有序。要切实管好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要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审计整改、社会救助综合治理等工作安排,加强对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的督促检查。鼓励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干部担当作为。
(三)加强能力建设。乡镇加强社会救助服务力度,提升社会救助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社工、志愿者等作用,在村级全面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加强社会救助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确保队伍稳定,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案例培训、经验介绍等方式,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务水平。
(四)加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强化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家庭的如实申报义务。申请人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要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决定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要决定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