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22K03478216C408/2024-0011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山西省民政厅印发) | ||
发文字号: | 晋民规发〔2024〕2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9月26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和我省《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户籍居民和持有我省居住证人员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第三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二)高效协同、便民利民;
(三)精准认定,动态管理;
(四)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或未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支出以及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费用等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
(四)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
第六条 家庭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一)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药)机构就诊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赔付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
(二)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就读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阶段个人实际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在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部分后,个人实际负担的费用。残疾人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目录范围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四)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交通事故、火灾、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商业保险赔付、救助帮扶资金后,为恢复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实际支付的费用。
(五)其他刚性支出。指当地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为维持基本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等产生的其他必需支出。
第七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财产、家庭收入范围的认定,参照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财产认定标准应当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基础之上适当放宽,具体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 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形复杂、难以确认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
第十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有效期限为一年,自做出审核确认决定之日起有效。
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待遇。
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或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申请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申请人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在受理救助申请、完成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对照各类低收入人口的认定条件分类审核认定,同时符合多重身份的,按救助标准就高享受一种保障。
对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在经常居住地申请的还需提供居住证),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二)家庭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刚性支出的有效票据;
(三)签署诚信承诺书,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四)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确认通知书,书面告知身份认定有效期限。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信息向相关救助管理部门推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主动告知通过审核认定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规定申办专项社会救助。
第十八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存在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四章 服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为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各类行政文书参照《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使用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对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已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县(市、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26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