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民政局

关于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流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3-21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及驻阳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5〕3号),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晋民发〔2021〕57号)、《山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晋民发〔2021〕58号)等文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的受理、初审工作。

目前,我县城市户籍人口的社会救助工作由主管单位受理、初审,不符合省、市相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社会救助工作程序,确保社会救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市整改要求,从2022年4月1日开始,城市居民申请社会救助,申请人需持户籍所在单位提供的工资、收入、参保情况等相关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初审等工作。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