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22K03478216C408/2023-0013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城乡低保办事指南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8月18日 |
一、申请条件及事项:
(一)本县户籍的家庭或个人;
(二)持有本县《居住证》且居住在本县辖区内的外来人员;
根据救助类型,城乡低保可分为低保户、单独低保、支出型贫困家庭。
1、低保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2、单独低保。①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③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④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本科、大专、中专学校因学费或因病刚性支出费用较大,家庭总收入在扣除刚性支出后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短期内不可能好转的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3、支出型贫困家庭。因其家庭的医疗、就学等刚性支出费用较大,家庭总收入在扣除刚性支出后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短期内不可能好转的困难家庭,具体包括:
(1)因患重残、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2)就读于国内全日制大学本科、大专、中专学校,因就学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3)家庭成员有固定工作且收入较高的,只限因病、重残和就学造成其家庭生活困难的本人单独享受救助。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自动终止。如家庭依然困难,有效期前两个月申请复核,经复核后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
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执行标准为710元/月/人;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执行标准为560元/月/人。
(一)全额救助。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超过家庭总收入,按照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二)补差救助。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并执行最低补差机制。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二)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初审、审核确认等。
四、申请材料:
(一)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附诚信承诺);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及赡(抚、扶)养收入证明;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页复印件;
(五)其他证明:1、住院病历首页;2、《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3、子女上大学证明或学生证;4、单亲家庭提供离婚证及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死亡证明;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五、联系地点及方式: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站
凤城镇人民政府:0356-4228806
白桑镇人民政府:0356-4879995
北留镇人民政府:0356-4851611
润城镇人民政府:0356-4606866
町店镇人民政府:0356-4890899
寺头乡人民政府:0356-4972002
芹池镇人民政府:0356-4980228
西河乡人民政府:0356-4833332
演礼镇人民政府:0356-4841116
次营镇人民政府:0356-493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