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晋城市民政局、晋城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晋市民〔2026〕17号)要求,现对我县2026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进行调整:
一、从2026年7月1日起,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8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每人每月690元。
二、从2026年7月1日起,我县特困供养人员救助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城市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39元,达到每人每月1066元(12792元/人/年);农村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保持不变,每人每月982.5元(1179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45元,达到每人每月897元(10764元/人/年)。
三、我县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补贴标准保持不变:集中供养护理补贴全自理每月215元,半自理每月538元,全护理每月1075元;分散供养护理补贴全自理每月100元,半自理每月200元,全护理每月300元。
四、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补贴新标准于2026年7月1日起执行,不补发提标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