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22K03478216C408/2024-0011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9月26日 |
一、制定背景
202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明确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工作。2023年12月和2024年4月,民政部先后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扎实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实化相关政策安排,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因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1.《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
2.《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晋民规发〔2024〕1号)。
三、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分总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服务管理和监督、附则共5章28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原则和职责分工。
第二章,认定条件。明确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刚性支出认定范围,以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财产、家庭收入范围、财产认定标准等的参照规定,明确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有效期限。
第三章,认定程序。明确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审核确认具体程序及有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审核确认工作,并负责将相关信息向相关救助管理部门推送。
第四章,服务管理和监督。明确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日常管理监督、行政文书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各市可根据省级认定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权限下放原则、文件解释权及试行日期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