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能源局

【行政处罚08】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日期: 2021-08-06 发布机构: 县能源局

事项依据:【法律】《电力法》。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检查或通过用户或群众举报的、供电企业提请处理的、上级电力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部门移送的等途径发现电力方面违法行为,应予以受理审查,对具有电力违法事实的、依照电力法规可能追究法律责任的、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应当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责任:经批准立案的事件,应及时指派承办人调查。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或当事人(以下简称被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可以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可以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电力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电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决定责任: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制作《电力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将《电力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或者盖章;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对生效的电力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电力行政处罚决定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可以采取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