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能源局

【行政处罚12】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发布日期: 2021-08-06 发布机构: 县能源局

事项依据:

【法律】《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用能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节能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