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能源局

【行政处罚14】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发布日期: 2021-08-06 发布机构: 县能源局

事项依据:

【法律】《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用能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节能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