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农业农村局

索  引 号: 11140522K03478216C416/2022-0017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对县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36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12日

关于对县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3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2-08-12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对县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36号提案的答复

上官培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土地托管业务的政策、技术、资金帮扶力度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2020年以来,我县连续三年承担省、市两级的农业生产托管试点项目,农业生产托管工作对于我县来说是一个新生事物,我们在不断的向全省典型学习。2020年5月29日,我县组织相关人员深入洪洞县、翼城县进行了农业生产托管项目实地学习。2021年9月14日,我县又深入长治市屯留区进行了观摩学习,进行农业生产托管的线上线下培训,及与兄弟县区沟通学习,结合我县的农业生产托管实际制定了各年度的农业生产托管实施方案,形成了目前的“阳城托管模式”。

    1.关于程序资料繁琐问题。为解决该问题我们积极探索利用农机部门的智慧农机系统,用以确定作业面积。根据《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条例》的规定,我县一向坚持让小农户受益的原则,所以农业生产托管合同等资料是必须的过程资料。农业生产托管合同可采用一对多的方式签订,我们也正在研究对合同内容及签订进行简化。

    2.关于实施主体实施难度大,村级配合的积极性不高的问题。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条例》,明确了乡镇和村级的相关职责,“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本辖区内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农户意愿,引导农户参加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支持农户自愿组成的合作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维护农户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我局于去年11月份专门就《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条例》进行了培训,并向各乡镇经管站发放了相关资料,在《阳城县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手册》农业生产托管篇进行详细记录,且在去年的全市农经工作培训中,我省农业厅敖军处长专门讲授了农业生产托管相关知识。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宣传工作,调动村集体参与农业生产托管的积极性。

    3.关于农业生产托管项目和农机项目扯皮不兼容问题。我们早在2020年度农业生产托管试点工作的遴选服务组织阶段,就和我县财政局、原农机局沟通过。因为农业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在前,根据农业项目不重复享受补贴的原则,所以已经计划在农业生产托管试点项目实施的深耕及秸秆还田,就不再实施农机局项目。且农业生产托管试点项目是在农作物的“耕、种、防、收”四个环节中任意实施,服务主体只需按照实施方案完成任务面积即可。这一问题究其根本原因还是机构改革不到位造成的,我局现在与原农机局已经合并为现代农业发展中心,但工作上还是各司其职,在单位与单位的融合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这也是在所难免的。今后,我们会在各服务主体制定方案后,及时与农机局进行沟通,积极探索项目合并问题,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4.关于您建议的几点问题。农业生产托管试点项目有严格的补助标准,即补助资金不能超过市场价格的30%,这也是许多财政补助项目的通用标准,再无提升空间。我县为支持农业高质量高速度发展,专门对承担农业生产托管试点项目的全程托管服务主体进行奖补,凡是试点项目实施中,服务主体进行全程托管的服务组织每亩地补助10元。在创新农业托管方式上,据我们了解,我省在农业生产托管工作上一直处于全国首列,全省各市县有多种托管模式,我们也希望并鼓励有服务组织站出来,利用农业生产托管试点项目的有利契机,不断摸索创新模式,走出阳城农业生产托管的新模式。今后我们也会加强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学习,多下基层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进行了解,多听群众和服务主体的心声,结合全县托管服务实际,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争取早日摸索出适合我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的模式,早日将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推向市场,早日使我县小农户受益。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