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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22K03478216C416/2021-00227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农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19日

农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

发布日期: 2021-10-19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
单位(盖章):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 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在限期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2 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 档案 1. 首次被发现;2.建立了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但档案载明事项不全;3.及时改正;4. 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 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3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 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 按规定备案 1. 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立即改正;3. 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 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4 肥料经营者逾期不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就其经营的肥料品种备案。 在限期内改正 【政府规章】《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2000年省政府令第141号)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三)肥料经营者逾期不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就其经营的肥料品种备案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5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 在限期内改正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6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
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1. 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立即改正;3. 未造成危害后果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
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7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1. 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立即改正;3. 未造成危害后果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等行为 1. 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立即改正;3. 未造成危害后果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
(二)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
(三)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
(四)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9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 1. 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立即改正;3. 未造成危害后果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0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 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 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经责令后停止使用; 3.在限期内补办相关手续; 4.未造成危害后果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1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立即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未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无证驾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 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 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 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 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 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立即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13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立即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14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 1. 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立即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15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政处罚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立即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16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立即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处理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违反 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17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1. 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立即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18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政处罚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立即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9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立即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0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政处罚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立即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1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 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 在限期内开发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及时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可处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的;
(二)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的;
(三)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
(四)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
23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 容要求进行培训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及时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的;
(二)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的;
(三)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
(四)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
24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岀具培训证明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及时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的;
(二)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的;
(三)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
(四)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
25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出具虚假培训证明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及时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的;
(二)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的;
(三)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
(四)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