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22K03478216C416/2022-0013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晋城市病死牛羊禽无害化处理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6月29日 |
晋城市病死牛羊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所有畜禽都能按照清洁、环保、资源可利用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环境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牛羊禽,包括奶牛、肉牛、山羊、绵羊、产蛋鸡、肉鸡(以下简称“畜禽”)。
根据养殖业发展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经市财政和畜牧部门审定,可适当增加畜禽种类,按大、中、小畜禽分别参照牛、羊、禽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死牛羊禽无害化处理,是指县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中心”)对规定区域内的病死畜禽进行集中收集,并实施高温化制处理。
第四条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县级尚未建设无害化处理中心,而委托本市内其它无害化处理中心代作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因地制宜,财政补助”的原则和“各司其职、无缝对接、依法运行、全程监管”的要求,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协同开展。
第二章 收集与处理
第七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要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社会服务相结合,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无害化处理机制。
第八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应优先采用化制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方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积极推动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和监管机制,提升无害化处理工作水平,实现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覆盖。
第十条 养殖场(户)发现病死畜禽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妥善存放畜禽尸体,不属重大动物疫情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通知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病死畜禽。
第十一条 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畜禽尸体后,应出具统一格式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单》,内容应包括畜禽种类、数量,禽类尚需填写本批次的总重量。《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单》应由收集人、养殖场(户)负责人和官方兽医三方签字,各执一联,作为取得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的必备凭据。
第十二条 无害化处理中心负责对收集的病死畜禽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规范完整的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和产品去向等台账,按月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向无害化处理中心派驻官方兽医进行日常监管,并定期轮岗。
官方兽医应认真复查运入处理中心畜禽的数量,禽类主要复查总重量,并与收集单登记的数量(或重量)进行对照复核。
第十四条 无害化处理中心每日收集回的病死畜禽,原则上应即收即处理,最迟不得超过一周。官方兽医应加强对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督,确保各处理环节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第三章 补贴政策
第十五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经费按照“市级补助、县级兜底、规范合理、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补贴。
(一)补贴范围。病死牛、羊、禽。
(二)补贴对象。养殖场(户)、病死畜禽收集点、无害化处理中心。
(三)补贴原则。坚持“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
(四)补贴标准。综合考虑确定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本补贴标准为:牛每头300元、羊每只30元、禽每公斤0.8元,其中市级财政按照牛150元/头、羊15元/只、禽0.4元/公斤对各县进行补助,其余部分由县级财政足额安排。各县畜牧和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针对病死畜禽暂存成本、收集成本和处理成本等因素,定期组织测算本地区各环节的实际运行成本,若上述补贴标准过低需上调的,上调部分全部由县级财政给予增补,以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能够实现正常运营。
第十六条 县级畜牧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病死畜禽暂存、收集和处理环节的运行成本,合理制定补贴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方案,并报市畜牧兽医局备案。
第十七条 市财政将会同市畜牧部门逐步建立补助政策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评估调整。
第十八条 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每年下拨一次,即每年年初核拨上年度的补贴资金。为便于市级编制资金预算,市级补贴资金核算以上一年11月份至当年10月份作为一个统计年度。
2018统计年度为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的补贴资金,市财政可先期预拨,11月份各县(市、区)要做出决算,节余部分可抵减下一年度的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因违反相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销售、收购、贩运、加工、丢弃的病死畜禽,其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需要对染疫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预算
第二十一条 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无害化处理中心均应建立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台账,按月进行汇总。并分别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的月汇总表和明细表报县级畜牧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对所属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无害化处理中心上报的月汇总表和明细表对照审核无误的。应于每月15日前上报市畜牧兽医局审定。
第二十三条 同一规模养殖场当月死亡畜禽数量超过存栏数10%的,应由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死亡情况证明;死亡畜禽数量超过存栏数20%的,应由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量实行按月上报确认的办法。逾期未上报的,市级不再接受补报。因漏报、迟报造成的后果,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县级财政和畜牧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之前,联合向市财政局和市畜牧兽医局申报本统计年度市级的补贴资金,未按时报送补贴资金申请的,视同本县(市、区)不申请本年度的市级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十六条 收到县级资金申请后,市财政将结合预算收支情况,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列入明年的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在市级资金下达后1个月内,按照本县(市、区)制定的资金分配和管理方案,及时下达到相关单位。
第二十八条 市级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列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县级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九条 畜牧部门要向广大群众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要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三十条 畜牧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
各环节的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要组织构建养殖场(户)、病死畜禽收集点、无害化处理中心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多方联动机制,确保病死畜禽应收尽收,规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畜牧和财政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无害化处理工作及资金的管理,确保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强化经费保障,将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畜牧部门应加强无害化处理政策和措施的宣传,增强养殖业主、无害化处理中心和群众的法制观念,自觉做到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病死畜禽,按规定移交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理。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级财政和畜牧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制度,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和畜牧部门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情况,并配合进行病死畜禽收集处理的义务。杜绝单位和个人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六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养殖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监管以及其他相关环节的技术指导。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无害化处理中心、病死畜禽收集点及养殖场(户)弄虚作假,虚报移交、收集及处理病死畜禽数量,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将采取收回补助资金、降低下年度补助标准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监管人员玩忽职守,或协同被监管单位和人员弄虚作假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县级畜牧和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和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级病死牛羊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畜牧兽医局、晋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起施行,实施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