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农函〔2020〕87号
阳城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的暂行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6个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实施意见》(晋市农办发〔2020〕2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培育工作,发展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不断增加农民收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的暂行意见。
一、家庭农场是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农场的认定工作,并将家庭农场信息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三、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是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的农户。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三)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四)以家庭承包和流转土地为主要经营载体。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在3年以上),并在乡(镇)农经部门(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五)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
1、从事粮食作物生产的土地面积在50亩以上;
2、从事露地蔬菜、瓜果、棉花、油料、甜菜、烟叶、药材生产的种植面积在20亩以上;
3、从事设施农业的建筑面积达到5亩以上;
4、从事水果、干果、苗木、蚕桑的种植面积达到20亩以上;
5、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200头以上,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2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1万只以上,养蜂100箱以上;
6、从事水产养殖的,水库养殖水面面积达到150亩以上、净水池塘养殖水面面积达到5亩以上、流水养殖水面面积达到1亩以上;
7、从事种养结合的综合型家庭农场饲草、饲料作物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
(六)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
(七)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四、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需由家庭农场主向乡(镇)农经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原件及三份复印件;
(二)家庭农场主户口本原件及三份复印件;
(三)土地承包、流转合同书原件及三份复印件;
(四)养殖业、设施农业等印证资料三份复印件。
五、乡(镇)农经部门收到家庭农场主提交的录入材料后,对录入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标准的,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后在五个工作日内附相关材料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对于录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向其说明情况。
六、县级农经部门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备案管理制度。各乡(镇)农经部门对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进入名录中的家庭农场依据各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进行申报创建。
各乡(镇)要充分做好家庭农场认定、录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创培育家庭农场典型示范乡(镇)。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着力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不断规范农场财务管理。统筹合理利用财政扶持资金,进一步调动农场主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其在现代农业和乡村振兴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更好地促进我县农业发展、乡村振兴、农民增收向更高水平迈进。
阳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3日